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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7/2018-8826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标  题: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各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林发〔2018〕278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各项工作的通知

平林发〔2018〕278号

各乡镇林业站: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2号)精神和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各项工作的通知》(宁林改办发20181号)文件,为稳步推进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林在维护生态安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创新集体林业发展体制机制,盘活集体林地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维护生态安全,结合我局实际,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在宁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探索开展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引导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充分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加快我县集体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2020年,全县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收益权更有保障,集体林权管理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林业投入持续增加,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效益不断提升,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稳定并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1.完善集体林地确权发证。针对我县集体林地确权颁证工作再检查、再核实、再完善,对已确权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权属证书必须发放到户,由承包者持有;继续做好未承包确权集体林地、森林、林木的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推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联户经营的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要将股权证发放到户。

2.加强集体林权权益保护。开展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工作,在其他市县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序开展探索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保障承包者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坏林地;集体林地、林木被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可采取有偿共管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集体林地、林木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3.落实国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纳入国家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林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其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直接兑付到户。根据自治区下发的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纳入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林地,将自治区财政给予的生态补偿资金直接兑付到户。落实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监管、兑付问责机制。

(二)放活集体林地生产经营主权。

1.放活集体商品林经营。承包到户的集体商品林(经济林),依据市场需求和发展需要,由农户自主决定经营方式;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出租、租赁、合作、入股、转让等形式流转林地,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阻碍承包农户流转林地,但有权益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林地情况,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圈地抛荒、损毁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完善集体商品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制度,优先安排采伐限额指标;加大人工商品林中幼林抚育力度,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

2.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和管理管护公益林。划入国家公益林的集体林地,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按照生态功能区规划,可依法依规开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景观利用;纳入地方公益林的集体林地,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实行动态化管理,允许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开展资产化经营。结合自治区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的编制,完善全区林地“一张图”管理,科学划定集体公益林管理类别,将集体林地保护登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明确公益林管护对象和林地承包经营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3.探索赋予经营权更多权能。赋予经营权人更有保障的林地经营权,确保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拓展经营权权能,赋予经营权流转、投资入股等权能。

(三)引导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

1.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有序流转。要补充整理完善集体林权档案,主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衔接,做好相关林权档案移交工作。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主体、程序、合同的监督管理,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充实林权流转功能,完善林权流转服务,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咨询等服务。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和违规处罚等做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信用记录。

2.大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我县林业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辖区内的林业龙头企业、农民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或林业专业大户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形式融合发展。积极组织申报自治区级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示范社、林业龙头企业。逐步扩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担涉林项目规模,引导符合林业项目贷款规定的林业经营主体申请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将承包林地交由林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托管经营,支持农民与电商企业对接,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林产品,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提高经营收益。积极开展林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林业职业经理人和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及观摩活动,宣传交流经验做法。

3.加快发展林下、林果及特色林产业。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牧、商务、扶贫等部门,要结合本地林下、林果及特色林业产业发展需求,落实相关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对林下经济、特色经果林、木本油料及花卉等林业产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我县将以生产绿色生态产品为导向,依托优势资源,打造品牌林业,在林下中药材、林下特种养殖等方面积极创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加强各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和管理,积极组织申报自治区级林下积极示范基地。

4.加大金融支持林业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创新担保机制和服务方式,扩大抵押范围,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门槛;试点开展“经营主体申请、林业部门推荐、银行机构审批”的林权抵质押贷款运行机制;我县将积极采取引导市场资本注入,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农业贷款风险储备金支持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联合保险机构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争取国家政策性森林保险支持,发挥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惠农惠林扶贫作用。

(四)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

1.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水平。我县将继续健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完善集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林权管理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政策咨询、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根据区市要求,着手构建与区、市互联胡同的集体林权流转监督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与同级不动产登记系统和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为群众提供方便便捷的信息化服务。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开展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排查清理工作,及时高效、依法依规调处各类林权纠纷。

2.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我县林业部门将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林业专业服务队伍和市场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建立完善科研及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林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切实提高林业科技对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贡献率。将林业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加大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林业”模式,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将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巩固和完善改革成果,鼓励和支持改革中的探索,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作为我县年终考核内容。我县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鼓励探索创新。建立健全改革激励和容错机制,探索“三权分置”、股份合作经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以及其他方面的集体林改创新工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我县将加强宣传引导,加大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力度,组织各类媒体深入采访报道,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平台等多种途径,采取走村入户、培训指导、会议宣传等方式,强化政策解读。及时总结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和推广示范典型,增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落实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平罗县林业局

2018年10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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