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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8/2014-1988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4年12月01日
标  题: 平罗县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加快服务型政府和公共财政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和社会化供给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强化服务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市场诚信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公务服务领域的政府管理水平。

(二)界定拓展范围。围绕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中心任务,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支出重点,合理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模。

(三)规范操作行为。加强政策指导,完善配套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准入标准,完善购买流程,健全市场监管和退出等机制,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依法操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深化管理改革。立足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财政管理体系,规范财政支付方式,科学确定公共服务购买资金管理流程,强化资金预算、计划、支付、评估管理,强化公共财政的调控作用。

(五)提高采购效益。科学履行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管理职能,调动社会力量在公共服务市场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力量承接公共服务的能力,提高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稳步推进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妥善处理与原有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衔接,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三)公开择优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积极创新原则。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区内外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县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四、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多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及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参与购买服务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购买服务为由自行聘用人员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变相增加人员编制,扩大财政供养人员范围。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购买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县级现状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研究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相关配套制度、办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措施,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有效动员社会力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加强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分工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管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1、购买主体是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公共服务采购实施办法,提出具体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2、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各项条件。要主动适应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会同购买主体制定采购文件、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协助开展履约验收,做好承接主体诚信管理。

4、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和业务的监督管理,结合财政支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提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种类、性质和内容,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服务采购行业实施办法,加强对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监管。

5、审计、监察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将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担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制度、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积极性。

附件一: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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