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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平 罗 县 财 政 局
平 罗 县 农 牧 局
平 罗 县 林 业 局 文件
平 罗 县 水 务 局
平罗县交通运输局
平财发〔2014〕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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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直接补贴农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平罗县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财政局 平罗县农牧局 平罗县林业局
平罗县水务局 平罗县交通运输局
2014年7月2日
平罗县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政府直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直接补贴给农民的各类资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补助资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石油价格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扶贫资金等直补资金。
第三条 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是指政府对农民直补资金依据相关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通过“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指定商业银行为受益农民开设个人账户,以固定“存折”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凡是政策规定直补农民的资金,都要通过‘一卡通’直补到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政府直补资金管理原则
(一)坚持“简明快捷、便利农民”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机制创新、管理透明、一卡直补、农民受益”的原则。
(四)坚持“部门协作、科学分工、明确责任、服务到位” 的原则。
(五)坚持 “六到户”原则。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信息管理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补助到户。
第二章 直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政府对农民直补工作由各乡镇、农牧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扶贫办、财政局等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政府直补资金严格按照“乡镇管底册、部门管审核、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的管理机制运行。
村委会对享受补贴农户填报的基础信息进行初步核实、申报,对享受补贴农户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农户姓名、享受补贴面积、补贴类型、开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单季粮食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要逐一调查审核;对村委会上报的“一卡通”基础信息数据资料进行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加强基础信息数据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批复修改基础数据;负责直补政策宣传、补贴农户信息张榜公示、通知发放等。
农牧局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补助资金等农业补贴政策进行宣传落实、任务分配与方案制定,负责对乡镇及下属单位报送的相关直补基础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变更、确认和报送;对分管农业补贴直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总结以及对举报案件进行核实和查处等。
林业局对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等林业补贴政策进行宣传落实、任务分配与方案制定,负责对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等相关直补基础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变更、确认和报送;对分管林业直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总结以及对举报案件进行核实和查处等。
交通局对石油价格补贴等补贴政策进行宣传落实、任务分配与方案制定,负责对相关单位报送的直补基础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变更、确认和报送;对石油价格补贴直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总结以及对举报案件进行核实及查处等。
水务局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等补贴进行政策宣传落实、任务分配与方案制定,负责对乡镇报送的相关直补基础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变更、确认和报送;对分管水利直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总结以及对举报案件进行核实和查处等。
扶贫办对扶贫资金等补贴政策进行宣传落实、任务分配与方案制定,负责对乡镇报送的相关直补基础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变更、确认和报送;对分管扶贫资金直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总结以及对举报案件的核实和查处等。
财政局负责落实直补资金预算和拨付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和政策宣传,协调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相关商业银行落实政府直补农民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负责政府直补农民 “一卡通”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等工作。根据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报送的直补农户基础资料(含姓名、银行代码、身份证号和补贴标准及补助金额等),负责向当地相关商业银行提供,并负责基础数据变更的批复。
农业发展银行依据财政部门提供核实的直补资金,及时拨付到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直补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资料,将直补资金划入农民“一卡通”个人账户,并向财政和主管部门提供资金兑付结果,配合乡镇做好存折发放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章 直补资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 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户资金年终结余及利息收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财政部门须在指定商业银行设立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资金专户和农民“一卡通”个人账户,不得重复开设、随意变更和撤消专(账)户。
第八条 农民“一卡通”存折丢失,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有关规定,到当地指定商业银行补办存折手续。但账号必须与原账号一致。
第九条 乡镇必须及时将“一卡通”存折发放到受益人,因故不能按时领取存折的,可委托他人,受委托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方可领取。
第十条 商业银行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足额将政府直补农民资金划入到为受益农户开设的“一卡通”账户,按照受益农民的意愿及时办理存取事宜。
第四章 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直补农民专项资金必须进行公示,具体由乡镇负责,在各村组村民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乡镇、县、自治区三级政府直补农民信息数据库,逐级上报汇总,作为政府直补农民的信息源。政府直补农民信息数据资料库建立后,不得随意变更。凡需变更的,由各乡镇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属政策性和自然性等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的,由县分管县长审批;属非政策性和非自然性等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乡镇依据相关批复文件方可变更,并将变更后的数据资料及时上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一卡通”信息系统要实行专人管理。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指定1-2名有一定操作能力的人员负责管理,至少有1名人员负责审核监督,并保持相对稳定。除“一卡通”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操作“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信息数据资料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并做好数据信息资料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擅自改变补助标准,不准随意抵扣、代扣任何债务、费用,不准滞留、截留、套取、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以村组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不准人为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各乡镇、相关部门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对举报人给予保密;乡镇、农牧、财政和代发补贴资金的商业银行要设立政府直补农民政策咨询电话,接受农民的咨询。上述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直补农民“一卡通”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为受益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乡镇、农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补贴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
(一)重复开设农民“一卡通”个人账户的;未经批准,随意更改、泄露信息资料的。
(二)弄虚作假套取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的。
(三)抵扣、代扣、截留、挤占直补农民资金的。
(四)直补农民资金未进行公示、擅自发放的。
(五)其他影响政府直补资金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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