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28/2014-1988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标  题: 平罗县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平罗县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明确职责范围,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厅局、市财政局及市直有关部门下拨到县财政和县直部门单位的资金、地方政府性债券和融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资金的收缴征管、支出审核、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二)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部署,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县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职能需要,编制部门收支预算。

第八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收入预算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要将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不同收入来源,进行科学测算。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需分类进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要按照核定的标准真实、准确地反映预算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类型等基础数据及变化情况;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县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统筹安排。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和会议费支出预算不得超过自治区批复的控制数。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预算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一个月内批复各单位执行。财政预算一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确需调整预算的,需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财政决算、本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本年转移支付资金到位情况、地方政府性债券、融资贷款等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税收收入实行目标管理,年度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与国税、地税签订征收目标协议书。税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征管要求,强化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实行“收(罚)缴分离”,并依据收入来源渠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排污费、水资源费等专项收入,由环保、水务等执收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 政府性基金收入,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征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

(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由财政部门商供电部门负责征收;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七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劳保基金收入,由财政部门监督政府相关收费部门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争取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券、向金融机构的贷款,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举借计划,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县委批准后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年度债务计划应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乡(镇)、各部门工资性支出、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妇女卫生津贴、工伤保险等人员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依据年度预算按月审核拨付。

第二十条  强化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审核、拨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县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需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招投标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专项资金必须依据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工程审计决算前,资金支付率不得超过70%。项目审计决算后,政府根据审计报告逐步安排剩余工程资金。

(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经常性专项资金、重点专项资金以及中央、自治区财政、自治区各部门、市财政及市直各部门拨付我县的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支付。

(三)县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工程资金支付要向县委常委会汇报。

(四)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主要用于预算执行中的重大自然灾害救济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原则上半年不得动用。确需动用预备费安排的项目支出,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执行。

(五)对动用超收安排的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经县委常委会审批后,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执行。

(六)对临时动议追加预算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经县委常委会决定后执行;1000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批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依据支出用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由县国土局按照项目征地面积和补偿标准以及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县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抽调专人对征地补偿费支出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支付意见,征地补偿费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支付;征地补偿费金额1000万元的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后执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支付拆迁补偿费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以及土地出让金收入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县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审计、财政、项目主管单位对拆迁补偿费支出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支付意见,拆迁补偿费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支付;拆迁补偿费金额1000万元的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并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扶持招商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县国土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政策规定核算土地成本后,县工业和商务局对企业建设进度进行核查,根据建设进度提出补助意见,扶持资金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支付;扶持资金额度在100—500万元的,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后执行;扶持资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经委常委会审批后,并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程序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县委、人大和政府批复意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通过“一卡通”方式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债券和用于弥补预算安排不足的融资贷款支付按照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对项目建设已经竣工、资金有结余的,由预算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变更资金用途申请,待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后,按批复意见支付。对连续年度结余累积较大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要适当压缩该单位同类预算资金总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或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部门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报告、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项目工程验收的相关资料,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工程,每年要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收支管理,强化专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对财政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预算执行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把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给予继续支持和奖励,对绩效差的项目,减少投入或取消资金安排。

第三十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预算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及上缴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应当上缴财政收入;

(五)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六)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及上缴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罗县财政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平政发【2011】15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