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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2-0027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01日
标  题: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2〕危化02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2〕危化021号

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盐酸胍车间现场工作人员马兴军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相关证据资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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