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21035/2022-00264 | 文号 | (平)应急罚〔2022〕工贸科31-1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11月25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平罗县应急局 | 责任部门 |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作为平罗县玄中活性炭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在实施脱硫塔检维修作业时,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检测,未将检测结果记录签字留档。
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以及相关照片等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年修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名称: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