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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2-0010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应急罚〔2022〕工贸科19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2〕工贸科19号

宁夏金仕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生产经营的《新型环保建材生产项目》未履行安评手续。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2〕工贸科8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现记〔2022〕工贸科36号);证据二: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5008621000015,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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