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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宁夏瑞光博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平罗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753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瑞光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在二期喷煤项目干煤棚钢结构制造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2名高处特种作业人员无高处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平应急现记〔2022〕工贸科3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平应急责改〔2022〕工贸科03号),询问笔录和证据材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2022年修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处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平罗支行,账号29221001040044639,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2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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