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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3-0006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3〕1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2022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区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夯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工作基础,深入推进国土调查监测工作数字化转型,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和《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2年度适用)等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21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开展遥感监测,通过实地调查举证,自治区级、国家级核查,掌握2022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同时,为减轻年底集中变更举证的工作压力,结合2022年度平罗县自然资源日常调查监测工作,开展年度变更调查举证工作。

二、工作任务

在全县范围内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以国家下发的2022年度卫星遥感影像及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结合2022年平罗县自然资源日常调查监测成果,通过日常变更、有关监测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2022年度土地利用现状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逐级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核查后,更新形成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是自然资源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国土空间相关工作的共同“底版”,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要始终突出“毫不动摇、寸步不让、虚报严惩”的真实性调查和“讲清原因”的地类变化分析要求,秉持“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国家立场,坚持权责对等和严起来”的指导思想,严格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对本区域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和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二)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保密责任。突出抓好作业单位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积极主动防范各类风险,不能有任何环节的疏漏和丝毫大意。遇有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县委、县政府。加强数据使用安全意识,做好数据交接保密手续,落实保密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和落实好数据安全存储和使用环境。

四、工作步骤

(一)遥感监测。以国家下发遥感监测图斑和自治区日常监测成果为基础,利用正射影像图与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进行比对,一是分类提前遥感影像特征与数据库地类不一致的变化图斑;二是监测数据库中的推(堆)土、拆除未尽、光伏板区、临时用地等单独图层变化状况;三是监测核实上一年度未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图斑(含2021年度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时的承诺举证图斑)、日常变更核定图斑结果、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上传图斑、设施农用地备案图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备案试点整治范围地类变化图斑、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范围地类变化图斑、耕地卫片监督图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退耕还林范围内地块图斑、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地块图斑等地类变化情况;四是汇总整理监测成果。

(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在国家下发的2022年度正射影像图的基础上,利用2021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所有的调查图斑,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废弃、耕地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等各类属性信息标注的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和调查;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土地整治等自然资源管理成果,更新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镇村范围、临时用地、推(堆)土区、光伏板、拆除未尽等单独图层范围,形成2022年度相关单独图层,调查更新自治区酿酒葡萄、枸杞等六特产业及新能源用地图层。

(三)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2022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的调查更新。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时,要在国家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进行增量更新,确定2022年度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

(四)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2022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要将已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成果,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五)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入库。按照统一的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五、工作安排

(一)资料收集阶段(2022年12月25日前)。收集各类自然资源相关数据资料。

(二)外业调查阶段(2023年1月15日前)。利用区厅下发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在遥感监测成果和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等成果的基础上,利用一切设备手段将数据导入GPS功能的外业移动设备,辅助开展外业实地调查工作。

(三)内业核对阶段(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开展外业调查工作的同时,由作业单位技术人员对变更调查外业图斑数据进行内业核对、自检,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四)县级自检阶段(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7日)。在全面完成2022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内外业数据核对工作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县级自检工作,国家下发图斑、自治区提取图斑和我县自提图斑100%自检,确保所有调查数据真实无误,一次性通过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核查。

(五)数据汇总上报阶段(2022年1月25日前)。变更调查作业人员按照认定的全部图斑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填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汇总,并按照自然资源厅规定时间及时上交全部数据。

六、工作成果

2022年度变更调查主要成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形成整套国土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编写2022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状况,耕地变化状况,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等专题报告,对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专题分析。

七、实施保障

2022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应按照“统一制作底图、变化信息提取,地方实地调查、地类在线举证,自治区及国家核查、统一分发成果”的流程推进。

(一)组织保障。为全面推进2022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特成立由平罗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2022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领导小组,统筹领导2022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总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年度变更调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以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各乡镇、工业园区负责协调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住建局、交通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二)技术保障。依据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的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相关的技术规程、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坚持应用导向,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推动科技与业务深度融合。

(三)机制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将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互联网+”在线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确保2022年度变更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2.专项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度变更调查专项资金,依据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根据项目进度和质量评估情况,按项目合同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3.建立严格责任制度。2022年度平罗县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相关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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