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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2-0036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1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引黄灌区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规发〔2022〕2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引黄灌区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规发〔2022〕2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引黄灌区

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规发〔2022〕2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引黄灌区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引黄灌区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平罗县引黄灌区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农业灌溉供水管理单位和广大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保护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全县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全县农业用水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内引黄自流灌区及扬水灌区的灌溉管理单位、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用水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灌区灌溉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范灌溉用水秩序和水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合理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第二章  农业水费的收缴主体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收缴管理农业水费的责任主体,乡镇可委托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具体负责;县水务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农业水费监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农业用水户是指农户、种植承包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林牧等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用水户。

第六条 农业用水在精准计量的前提下,用水户依法、依规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足额缴纳农业灌溉用水水费。

第七条 因土地流转或专业承包等原因造成跨村、跨乡镇经营的,由现状实际用水户缴纳水费。

第八条 受乡镇委托指导,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负责本区域内用水户的农业水费签约、计收;推行微信、支付宝、银行收款码收费方式,减少水费现金流转环节,方便用水户缴费。

第三章  农业水费的执行标准

第九条 县域内的自流灌区和扬水灌区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年度计划用水管理,执行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各乡镇(场)、村(组)、用水户要遵循节约用水,按配量用水。

第十条 县域内自流灌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终端水价执行县发改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如遇政策性调整,自流灌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终端水价按调整后执行。

第十一条 扬水灌区执行县发改部门核定扬水灌区水费征收标准,如遇政策性调整,扬水灌区水价按调整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末级渠系终端水价是指灌溉干渠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总和。

第十三条 自流及扬水灌区渠系对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1.4倍水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水费。

第四章 农业水费的收缴程序

第十四条 县域内自流灌区和扬水灌区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乡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有计量设施的以干渠直开口(支渠)的实际用水量和水价计算水费,实行按方收费。计量条件延伸不到干渠直开口(支渠)的,按行政村灌域内的实际灌溉面积核算用水量分摊到户收费。

第十五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按照乡镇年初下达的农业水费收取计划,将水费按时上缴县水务局农业用水水费专户,当年水费最迟11月底前缴清,由县水务局与干渠管理部门核算干渠水费,末级渠系水费由县水务局按季度上缴县财政局专户管理,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行经费。

第十六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组织收取农业水费应依据以下条件:

(一)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核定各支渠及用水户用水量;

(二)乡镇、村委会核定提供年度用水户的实际灌溉面积;

(三)渠道水管单位提供计量的支渠(村)及用水户的实际灌溉用水量。

第十七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收取农业水费应下发水费收缴通知单,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出具合作社统一收费票据,12月底结算水费后向用水户出具税务票据。

第十八条 用水户收到通知单后,及时缴纳水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费的,由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在农业灌溉结束后,按照实际用水量结算水费,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与用水户结清当年水费。

第二十条 建立公示制度,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按季度在村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公示以下事项,公示期15天:

(一)各用水户的灌溉面积;

(二)渠道管理单位计量设施所计量的支渠实际灌溉用水量;

(三)农业用水水价标准;

(四)各用水户的水费收缴表。

第五章 农业水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开设银行账户,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专款专用,主动接受财政、税务、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取、滞留、挤占、挪用、贪污、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水费等。

第二十三条 收取的水费及时存入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账户,不得存放现金。经费开支一律采取账户支付,支票支付的需加盖单位财务章和理事长个人印章后有效。财务章和支票由财务人员保管,理事长的印章由本人保管。网银支付的出纳为经办人,理事长为授权审批人,网银优盾和密码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第二十四条 收取的末级渠系水费主要用于人员报酬、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办公及业务费、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等。

(一)人员工资指合作社管理人员薪资报酬及村分社水利灌溉管理人员的薪资报酬。

(二)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费指支斗渠维修、抢险以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等。

(三)办公及业务费指乡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正常办公费、水电费用的开支;开展有关节水灌溉和水价政策等宣传和业务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在开支使用末级渠系水费时必须制定使用计划。计划报乡镇审核后报县水务局审批,县水务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县财政局安排资金后使用。使用计划必须明确人员报酬、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办公经费以及宣传、培训、奖励等费用的明细项目和具体内容。水费使用计划按以下规定编制。

(一)末级渠系水费达到完全成本后,用于灌区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费不高于末级渠系水费的50%,合作社人员工资不高于末级渠系水费的40%,用于办公运行经费不高于末级渠系水费的10%。

(二)工程维护和办公及业务费用等由各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制定计划,报监事批准后实施。工程维修计划需明确工程名称、地点和工程建设维修的理由、方案、规模、投资等。不具备工程维修预算编制条件的可委托社会机构编制。对于工程设施维修计划,经监事实地察看,确定规模方案和投资预算无误后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要将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乡镇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财务审计工作。财政、水务、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乡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水费的收取、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乡镇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收人情水费的,一经查实,给予除名处分;对侵占、截留、挪用水费,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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