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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2-0031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8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2〕86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86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86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住房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28号)。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一、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惠景苑小区。2020年起,请示县人民政府划拨闲置安置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红崖子园,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引导宁夏德泓金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一)2022年廉租房准入标准

1.申请需以家庭为单位,至少一人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户口一年以上(人数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

2.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即:人均月收入在1072元以下(依据平罗县调查队提供城镇人均工资标准界定);

3.城镇居民无自有住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家庭。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出售、赠与、分割房产等行为的须满5年;因离婚失去住房在3年以上(含)。

(二)2022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按照每人每月8元/m2发放,具体发放标准:

1.对于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m2 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其发放标准为:

补贴金额=(人均保障面积-家庭现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口×租金补贴标准。

2.对无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其发放标准为:

一人口家庭同二人口家庭保障相同,每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240元;(依据调查市场平均租金,需提高租赁补贴补助标准)

三人口家庭按每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260元;

四口及四口以上家庭按每户每月发放租赁补贴280元。

(三)2022年公租房准入标准

1.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人口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 城镇非农业户籍满一年以上;

⑵ 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下,即:月收入在1570元以下(依据城镇人均工资标准的上调) ;

⑶ 城镇居民无自有住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家庭;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出售、赠与、分割房产等行为的须满5年;

⑷ 具有本县户籍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固定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可申请公租房。

2.非本县户籍人口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 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

⑵ 新市民、新青年、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县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

⑶ 用工单位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二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二年以上,以及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

(一)租金收取标准。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具体标准如下: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镇低保或享受遗属生活补助家庭按照1元/平方米·月和1.5元/平方米·月收取。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的,配租60平米以内按照3元/平方米·月和3.6元/平方米·月加超保面积租金收取,超出面积按照6元/平方米·月计算。

(二)楼层系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楼层实施差别化收取。60平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楼层系数为:

六层住宅楼各楼层租金系数为:一楼1.0,二楼1.2,三楼1.2,四楼1.0,五楼0.8,六楼0.7。(因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按步梯楼建设,结合市场租金为合理楼层租金价格,统一按楼层系数区分)

划拨超过60平米公共租赁住房楼层系数为:

六层住宅楼各楼层租金系数为:一楼0.8,二楼1.0,三楼1.0,四楼0.8,五楼0.6,六楼0.5。

(三)计算方式:

保障内面积实缴租金=保障面积×租金标准㎡/元×楼层修正系数。

超保障面积实缴租金=(保障面积×租金标准㎡/元×楼层修正系数)+(超保面积×㎡/6元·月)。

(四)加强租金管理。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县住建部门负责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上交县财政。

(五)调整及退出管理。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后,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廉租住房的收入标准但不超过公租房收入标准的,应当转换为公租房实施保障。根据复核情况,做出调整租金标准或退出保障的决定。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待房源充足时将直接转换实物配租保障方式,停发租赁补贴。

(六)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和查实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住建部门取消申请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已骗取租赁补贴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实物配租资格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平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新市民、青年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3.无工作单位的,本人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低保证明和住房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住房证明材料;

4.新市民、青年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须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

乡镇、(居委会)、用工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关系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收入和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关系等。公示期满后,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填写《平罗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初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部门。

(三)复审

县住建部门自接到乡镇、(居委会)、用工单位转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实行备案管理。

(四)轮候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租赁补贴方式先行予以保障;符合公租房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登记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综合平衡后排队轮候。

(五)配租、配售

配租依据申请的户数、时间段、房屋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管理。住建部门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两年。

(六)后续管理

1.不再符合承租条件和已满承租期限,需续期的保障家庭应及时办理退出或续租手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配租合同规定使用住房,承担相应的维修养护责任。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调换申请,也可以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并报县住建部门变更备案。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政办发〔2014〕1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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