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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1-0029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6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呈报平罗县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 平政复〔2021〕64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呈报平罗县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

平政复〔2021〕64号

县自然资源局:

报来《关于呈报平罗县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平自然资发〔2021391号)收悉。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以下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向社会公开出让。

望你局严格按照招拍挂程序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平罗县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1112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罗县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

一、出让宗地基本情况

(一)平地(G)〔2021-22

1.权属情况。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52639平方米(合79亩),属原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该宗地位于县城新区35#地块内,东邻县城新区35-3#地块,南邻县城新区35-1#地块,西邻西环路,北邻利民路,面积52639平方米(合79亩),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按照平罗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平规设:2021-044号),该宗地全部为住宅用地,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容积率:1.0>,≤1.7;

建筑密度:≤28%;

绿地率:≥35%;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的规定,委托宁夏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住宅423/平方米。经集体研究决定,建议该宗地住宅以423/平方米出让,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2226.63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66.0元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2226.63万元。

(二)平地(G)〔2021-23

1.权属情况。该宗出让用地总面积68904.8平方米(合103.36亩),属原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

2.宗地位置、面积及出让条件。该宗地位于县城新区,东邻怀远大街,南邻县城五小及幼儿园用地,西邻县城新区35-2#地块,北邻利民路,面积68904.8平方米(合103.36亩),净地出让。

3.规划用途及设计条件。按照平罗县城市建设规划站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平规设:2021-044号), 该宗地为商住用地,其中,商服用地(9198.4平方米)、住宅用地(59706.4平方米),其他建设规划设计条件为:

容积率:1.0>,≤1.7;

建筑密度:28%;

绿地率:≥35%;

4.土地出让年限、建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宗地出让年限为: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两年建设完成。

5.出让宗地价格、竞买保证金。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的规定,委托宁夏正联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评估,评估地价为商服814/平方米、住宅435/平方米。经集体研究决定,建议该宗地商服以814/平方米、住宅435/平方米出让,出让起始价(或起叫价)为3345.98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1元及其整数倍,竞买保证金3345.98万元。

二、出让方式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办法》的规定组织出让。

三、成交出让

竞买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竞买,以出价高者取得的原则确认竞得人。办理成交手续后10日内持《成交通知书》与平罗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出让价款缴纳方式,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其他事项

1.以上宗地出让须单独申请竞买。

2.公开出让总价款不含契税、评估费等其他规费。

3.以上宗地地上、地下未知管线由竞得人自行迁移。

4.以上宗地竞得后一年以上不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或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33%、投资额不足25%的,征收成交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

5.小区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每户0.3平方米配置,卫生室不得小于200平方米,老年活动中心不得小于200平方米,按要求由开发企业同一期工程一并建成竣工验收后将土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给城关镇社区居委会使用。

6.小区垃圾中转站及公厕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建筑面积、层高设计及设计标准进行建设,完成转运设备安装及调试后,按要求由开发企业将房屋产权无偿移交给县公用事业管理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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