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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1-0017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标  题: 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关于收回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平政发〔2021〕13号)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21〕29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关于收回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平政发〔2021〕13号)的决定

平政发〔2021〕29号

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1120日竞得位于宁夏精细化工基地75347平方米工业用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被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系统认定为闲置土地,平罗县人民政府于2021224日下发了《关于收回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平政发〔202113号)。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疫情原因造成未及时开工建设,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和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之规定。

经核查,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闲置确为疫情原因造成未及时开工建设,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同时,企业已办理了项目环评、安评、能评等前期手续。为切实提高用地企业投资积极性,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撤销《关于收回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平政发〔202113号)。

宁夏博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须在本撤销决定下发之日起60日内动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或者年内已开工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坚决予以处置。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151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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