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21/2020-0019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0〕88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0〕88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2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产发挥长期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紧扣精准要求,聚焦绩效原则。坚持投入与监管并重、坚持效率与效益同向、坚持民主决策与公正透明相结合,对于2016年以来形成的扶贫资产进一步明确界定资产范围与类型、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分配权、监督管护及资产处置权等,进一步健全完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效益,确保扶贫资产发挥带贫、减贫、防止返贫作用。

二、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清理盘点资产台账,健全扶贫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确保资产底数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主体责任明确、运行管理规范,扶贫效益明显,切实防范扶贫资产闲置、资产流失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让扶贫资产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为构建长效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提供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群众参与,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资产权属、受益范围等,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规范,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的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建立扶贫资产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股权性资产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示公告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级公示栏等对扶贫资产的权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四、工作内容

(一)界定扶贫资产范围。扶贫资产范围主要包括:2016年以来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债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投入形成的资产。

(二)明确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分为公益类资产和经营类资产。公益类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等公益类基础设施;经营类资产,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建设形成的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资产。到户类资产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三)合理确定资产权属。依据扶贫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跨乡镇跨村实施的项目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明确权属关系。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扶贫办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四)精准登记资产信息。本着谁实施谁摸排原则,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对2016年以来使用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梳理清查,摸清底数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形成扶贫资产登记台账,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五)加强扶贫资产管护根据扶贫资金形成的不同类型扶贫资产,按照行业监督维护、乡镇村管理使用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主体、产权责任,细化收益分配方案,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规范扶贫资产运营。扶贫资产运营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内容,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绩效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涉及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扶贫资产,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依法签订合同;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

(七)规范资产收益分配。经营类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并主动进行公开,扶贫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收益分配结果要进行公告。村集体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审核,同时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备案。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台等固定资产及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股权、债权等,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收益分配坚持劳动致富,不养懒人,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要设置一定的分配条件,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对现有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益。

(八)完善资产清查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及时更新信息,做到账实相符。对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产权所有者按照规定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扶贫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扶贫资产须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实施,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相关扶贫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县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评估结果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扶贫资产处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作抵押担保。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摸底登记(2020911031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各种渠道扶贫资金投资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摸底登记,明确扶贫资产类型(公益类资产、经营类资产、到户类资产)、数量和价值等,统一上报县扶贫办备案,建立《平罗县扶贫资产汇总表》(附表1)和《平罗县扶贫资产管理账簿》(附表2)。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二)第二阶段,确权移交(20201111130日)。依据已明确的扶贫资产类型(公益类资产、经营类资产、到户类资产),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确定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归属。按照不同权属统一完成资产移交和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部门和乡镇根据扶贫资产权属建立相应台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水务局、交通局

(三)第三阶段,规范管理(202012131日)。

1.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5号)和《平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平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各乡镇

2.明确资产分配方案。提高经营性扶贫资产带贫减贫效益,全面推行资产收益扶贫,运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贫困户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增加贫困人口财产性收入,增强贫困人口发展活力,实现稳定可持续脱贫。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四)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211115日)。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扶贫办、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验收组,对我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验收、总结。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

六、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水务局、交通局及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统一调度,指导各有关部门及乡镇扎实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对照本方案,逐项落实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管护、处置等措施。细化明确扶贫资产管理责任,切实解决扶贫资产重建轻管问题,确保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挥扶贫效益。

(二)落实工作责任。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行业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合力推进扶贫资产清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指导各乡镇,按照三资管理要求,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扶贫资产登记、确权、管理、收益分配、监督管护、资产处置和档案梳理汇总等工作;协调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年度扶贫资产专项核查工作。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政策支持和资产处置,并对扶贫资产的绩效进行考核,确保扶贫资产规范安全、绩效达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负责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协同配合,统筹推进,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乡镇须按月报送工作进展,每月27日下班前将附表3上报至扶贫办邮箱(同上)。扶贫办对清查登记工作滞后或未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单位进行全县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

(三)加强监督管理。构建扶贫资产动态监督检查体系,县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管。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收益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及时总结扶贫资产监管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