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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陈平安、王幸福等1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平政发〔2020〕34号
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山外围及崇岗煤炭集中区环保整治工作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9〕41号)规定,崇岗镇人民政府已经对陈平安、王幸福等12宗国有土地予以收储,均已签定了《平罗县土地及房屋收储补偿协议》,土地面积127.13亩,土地证原件已交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四)经批准用地后,建设项目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六)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荒芜超过法定期限的;(八)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收回的。”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收回陈平安、王幸福等1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下:
1.陈平安,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9433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1518.95平方米,位置:崇岗乡银汝公路西侧;
2.王幸福,土地证号:平国用(2005)第235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6637.8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批发市场;
3.张恩辰,土地证号:平国用(2009)第224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23440.5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市场;
4.平罗县崇岗超达洗煤厂,土地证号:平国用(2007)第093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7142.54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市场中心路西侧;
5.平罗县崇岗超达洗煤厂,土地证号:平国用(2012)第60375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15374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工业园区;
6.王全玉,土地证号:平国用(2007)第477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9180.79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批发市场;
7.李天鹤,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7078号,类型:工业划拨,面积:995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乡汝箕沟银汝公路西侧;
8.马耀德,土地证号:平国用(2009)第060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4705.46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市场;
9.马耀德,土地证号:平国用(2009)第137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2755.74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银汝公路西侧;
10.邢万忠,土地证号:平国用(2000)第9370号,类型:商服出让,面积:3238.14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乡沟口煤场银汝公路西侧;
11.刘宝,土地证号:平国用(2007)第216号,类型:工业出让,面积:8265.75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批发市场;
12.肖建明,土地证号:平国用(2014)第60263号,类型:商服出让,面积:1495.77平方米,位置:平罗县崇岗镇煤炭市场。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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