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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0-0006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3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20〕49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0〕49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8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食安委组成人员

主任:寇学文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蒋新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徐建军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委员:李刚县委办公室主任

魏振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徐明忠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罗占华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任生虎县委网信办主任

郭兆芹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代正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谭润县财政局局长

张万青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钱丽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卢军国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宋志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雍珍善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刘学军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局长

马春朝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局长

马海桥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昝树诚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谢生良县司法局局长

张银军县科学技术局局长

陈晓燕县民政局局长

王宏伟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乡镇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正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成员工作变动时,由对应的新任职领导自然递补,不另行文。

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全县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全县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县委办公室:协助县委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县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协助县委建立健全县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镇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承办县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主要领导专题调研,协助县委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协助县委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督促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政府领导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协助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承办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主要领导专题调研,协助政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协助政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协助政府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现代化水平;在政府机关、县直部门单位职工食堂中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4D厨房和食品食材集中统一配送;负责督促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食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承担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承担食盐、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办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全力推进白酒生产企业、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中小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负责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集贸市场内和城市管理、乡镇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受理、调解、查处有关食品的申诉和举报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受理并调解处理有关食品方面的价格举报投诉,打击囤积居奇、以次充好等食品价格违法行为;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委宣传部: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县委政法委: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统筹、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整治重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惩处;加强对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领导与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等方面问题;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县委网信办: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强化舆情监测,建立谣言抓取、识别、分析、处置智能化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坚决打击网络谣言、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做好食品安全网络宣传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工作;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标准;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指导公众健康饮食,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备案、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检监测;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建设;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完善风险监测信息互通机制,相关信息及时向县食安办通报;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与监测;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含水产品)、运输、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以及饲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畜牧投入品质量安全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用农畜禽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推进食用农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照区、市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配合区、市农业部门做好农业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督管理;全面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引导蔬菜和肉蛋奶种养殖加工基地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指导和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技术装备体系升级和两化融合工作;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园区规划和准入清单入园;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鼓励企业获得认证认可,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在工业企业职工食堂中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4D厨房和食品食材集中统一配送;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负责清真食品标志的认定、认证、规范使用等;配合食品监管相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参与调查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负责对集贸市场外和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固定时段外流动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监督做好处理工作,严防餐厨废弃物流向不法渠道;负责指导各乡镇建立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县教育体育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保证校园食品安全,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4D厨房和食品食材集中统一配送,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指导各类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废弃物、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进行监管;牵头协调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整治监管;对新建食品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影响食品质量的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新、改、扩建食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负责指导全县食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销售模式;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食品品牌;监测分析主要食品、食用农产品价格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分析;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重大文化活动区域内及其它文化旅游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旅游景区(点)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旅游景区(点)、重大文化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应急机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旅游景区(点)、重大文化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负责食品安全方面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新闻采集报道;协助有关部门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做好舆情正面引导和新闻监督,依法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县财政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负责将县级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县政府的部署,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专项规划的制定工作;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全县食品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食品产业链综合性产业政策;宏观调控全县食品行业发展,统筹协调食品工业、食品原料基地建设、配套服务体系等发展规划及重大产业布局,按规定管理食品行业重大项目建设;负责我县食品安全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储备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协助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健全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粮食产后烘干储存销售服务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粮油安全突发事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组织、指导食用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野生食用、药用动植物从种(养)植(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投入品和林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监督管理;加强林业生物农药制剂使用情况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林产品和野生动植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县司法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配合开展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负责县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县政府对外签署涉及食品安全相关合同协议的审查;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县科学技术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强化科普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消费能力;组织食品安全相关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先进、成熟、适宜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示范;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科技普及、宣传、科技成果推广等有关技术服务;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县民政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4D厨房和食品食材集中统一配送,全力推进养老机构食堂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县公安局:负责主管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迅速审查有关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依法对食品安全领域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长为本辖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的管理,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对集贸市场外和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固定时段外流动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考察、聘任、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员,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员开展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承担辖区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时上报县食安办;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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