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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20-000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1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万志平国有草原使用权的决定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20〕20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万志平国有草原使用权的决定

平政发〔2020〕20号


为完善精细化工基地基础设施,改善园区生态环境,根据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复》(平政复〔2018〕32号),精细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项目需占用万志平承包的国有草原1000亩。

为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予以收回万志平以承包方式取得的1000亩国有草原使用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或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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