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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9-0019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标  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19〕113号 有效性: 有效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发〔2019〕113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宁农(计)发〔2019〕48号)和《平罗县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平农发〔2019〕193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就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以外的农户承包农村集体连片50亩以上耕地并确权的,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研究承包费标准和是否享受补贴,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费按照不低于50元/亩标准缴纳,承包期不超过2027年的,可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暂未确权的,不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

二、对红崖子乡红翔村、红瑞村,陶乐镇庙庙湖村移民承包地,以及各乡镇插花移民分配的耕地,按照移民安置土地承包政策和标准,全部予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因土地流转和国土整治项目实施,造成地块发生变化未确权的耕地,按照农户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核定补贴面积,待确权后再予以调整。

四、对已改变生产用途或撂荒弃耕的耕地,一律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对农户和农户之间发生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转让的,必须签订协议,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受益方。土地流转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原承包农户享受,依法依规转让并确权的由受让方享受。

六、对因死亡等原因绝户,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的,新的承包农户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费不低于50元/亩的,依据合同面积可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七、对农户和农户、农户和村集体有争议,暂未确权的耕地,按原二轮承包地面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争议解决并确权后再进行调整。

八、对在2015年确权时按照政策不能确权或农户不愿确权的B类地、以及确权后又私自开发的耕地,未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暂不予以确权,也不予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九、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农户承包的村集体耕地,在国土调查时又划为国有性质耕地的,虽未确权,可由乡镇出具证明,按照以前上报补贴面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农户开垦种植的国有土地不予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十、国有农林牧场、事业单位所属农场耕地,不予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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