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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01/2019-000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党群部门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11日
标  题: 平党办发〔2018〕166号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党办发〔2018〕166号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党委(党组)、直属支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20181229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平罗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更好地推进县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促进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加快新时代平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落实区市县党代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县委、政府中心工作,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意见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平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平罗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和民生实事办理情况;

(六)全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市县党委实施细则、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七)政协年度协商监督工作计划、政协提案、建议案及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八)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九)县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会议监督。每年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要安排2个以上民主监督内容;县政协常委会议每年确定1个以上协商监督议题;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座谈会等会议,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可邀请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

(二)视察监督。围绕县委、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民生实事,每年确定3个以上监督议题,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视察,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等,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县委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提案监督。发挥好提案监督作用,每年县政协重点提案要确定2—3个监督性提案,实行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政协领导领衔督办,其他提案也应有一定数量的监督性内容,通过提案交办会,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建立提案视察、评价、考核、反馈机制,提高提案监督实效。

(四)专项监督。围绕县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确定3个以上专项监督议题,由县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研,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形成专项调研监督报告,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县委和政府。

(五)特约监督。县政协可接受邀请向党政有关部门选派政协委员组成民主监督小组或担任特约监督员,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民主监督小组或特约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力求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地反映被监督单位的情况和社情民意,促进其发现问题、改进作风,推动工作。县政协要加强同邀请单位的联系沟通,了解民主监督小组或特约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改进措施。邀请单位要积极为民主监督小组或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六)其他形式监督。县委、政府组织的年度述廉评议、群众评议机关作风、执法检查、评估、考核和听证等活动,应视情邀请政协委员参加,认真听取和吸纳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发挥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委员要通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向县委、政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

四、规范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县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县委和政府提出,也可由县政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提出。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县委、政府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向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征集民主监督建议议题,汇总提出建议,征求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意见,再由县政协办公室根据各方意见,研究提出民主监督议题,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审定。重点监督议题纳入县政协年度协商监督工作计划,未纳入年度协商监督工作计划的监督议题,由县政协以适当方式组织实施。

(二)组织监督活动。县政协办公室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常委会议监督议题按照主席、副主席职责分工牵头负责,组织委员开展协商监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后,召开常委会议协商审议,邀请县委、政府有关领导介绍相关情况,形成协商监督报告(或建议案)。专题协商会监督议题,由县政协分管副主席牵头负责,在监督活动中可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形成监督报告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三)报送监督意见。县政协要运用协商监督报告、建议案、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县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常委会议监督形成的协商监督报告或建议案,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送县委。专题协商会监督形成的监督报告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报送县委、政府。特约监督等形成的监督意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及时向聘(邀)请单位反映。提案监督、社情民意信息监督等形成的监督意见,按照政协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县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审议报送的建议案、监督意见报告等,县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安排相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及其他形式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县委、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

五、健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县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涉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问题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县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县委、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划,人大有关立法、政府制定有关法规条例,在向各方面征求意见时,可委托县政协听取相关政协委员的意见。围绕监督议题,县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中央、自治区、市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为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与县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县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县委和政府部门的对口衔接。

(三)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县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县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并对监督办理情况进行“回头看”,提高监督实效性。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党政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县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党对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刻认识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要加强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增强民主监督的权威性。要认真审定政协民主监督计划,给政协出监督题目、交监督任务,听取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民主监督工作重要问题,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县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带头领衔督办政协提案,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

(二)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县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把握节奏和力度,加强对中央大政方针以及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党的领导落实到政协监督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建立健全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有关制度机制,加强对民主监督工作的研究和统筹安排,搭建民主监督平台,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县政协党组会议要定期研究部署民主监督工作。县政协机关党支部、各专门委员会功能型党支部要贯彻落实县政协党组工作部署,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检查、服务保障等工作,提高民主监督组织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县政协党组要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中共党员委员在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和中共界别委员的“关键少数”作用。要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着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联系群众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合作共事能力,使政协委员全面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提高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创新民主监督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创新民主监督形式,丰富民主监督内容,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民主监督实效。要加强政治思想引领,改“要权监督”为“民主监督”,不断推动政协委员转变监督理念,树立正确价值取向。要坚持监督于执行之中,改“挑刺找茬”为“推进工作”,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从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助推工作入手,客观真实反映情况,精准务实提出建议,协助县委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要增强协商意识,坚持相互尊重、协商议事,改“强制监督”为“协商监督”,寓监督于协商、服务、参与之中,促进民主监督由“要我监督”向“我要监督”转变。要尊重和保障委员民主权利,完善委员联络机制,在鼓励支持委员独立履职的基础上,积极搭建平台,通过创新提案办理、委员联系基层工作、协商调研视察等机制,组织引导委员以政协组织为平台,集中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形成合力议大事、办大事,推动“分散监督”向“集中监督”转变,切实发挥好政协的“建言权”,树立人民政协良好形象。

(四)营造民主监督氛围倡导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加强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为县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奠定理论基础。把对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自治区、市、县党委有关决策部署,宣传县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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