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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9-0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02日
标  题: 平政办发〔2018〕22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及脱贫攻坚经营主体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政办发〔2018〕22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及脱贫攻坚经营主体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及脱贫攻坚经营主体认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5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及脱贫攻坚经营主体认定工作方案

为适应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要求,加强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和脱贫攻坚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发挥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组织和带动作用,有效促进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增收。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开办发〔201813号)要求,经平罗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和脱贫攻坚经营主体认定和管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和脱贫攻坚经营主体认定和管理,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建立精准扶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愿、社会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原则,通过淘汰竞争机制,培育发展一批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具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经营机制比较灵活的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扶贫合作社和脱贫攻坚经营主体,增强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

二、认定标准

(一)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是指县域内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务工的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进入市场、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调整、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产业和所有制不限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

2.经济效益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3.具有明显的脱贫成效。企业与农户之间签订稳定的合约关系,或形成长期稳固(1年以上)购销关系,带动建档立卡户不低于50户;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务工为主的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务工就业不低于50人,其中季节性务工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县级扶贫合作社。县级扶贫合作社是指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带领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一年以上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2.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

3.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达到20户以上或务工就业20人以上,务工时间不少于6个月。

4.无生产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三)县级扶贫经营主体。县级扶贫经营主体是指在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备案准入或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参与全县脱贫攻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就业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星级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备案准入并被评星(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经营主体,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2.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

3.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达到10户以上,或务工就业10人以上,务工时间不少于6个月。

4.无生产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三、认定程序

(一)县级扶贫龙头企业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县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县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企业所在乡镇提供说明。

(5)出具允许县扶贫办调查其在银行贷款情况的承诺书(附件2)。

2.审核。县扶贫办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无异议后,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推荐名单。

3.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推荐名单,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确定认定名单,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经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平罗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文件进行认定,颁发**年度平罗县扶贫龙头企业标识牌。同时,按照自治区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要求,向自治区扶贫办推荐申报自治区扶贫龙头企业。

(二)县级扶贫合作社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合作社,自愿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填报县级扶贫合作社申报表(附件3)。

2.审核。县扶贫办根据扶贫合作社申报条件,对合作社进行认真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无异议后,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推荐名单。

3.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推荐名单,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确定认定名单,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经公告公示无异议的合作社,由平罗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文件进行认定,颁发**年度平罗县扶贫合作社标识牌。同时,按照自治区级扶贫合作社申报要求,向自治区扶贫办推荐申报自治区扶贫扶贫合作社。

(三)县级扶贫经营主体

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自愿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填报县级扶贫经营主体申报表(附件4)。

2.审核。县扶贫办根据县级扶贫经营主体申报条件,对经营主体进行认真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无异议后,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推荐名单。

3.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推荐名单,召开会议进行评审,确定认定名单,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经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经营主体,由平罗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文件进行认定,颁发**年度平罗县扶贫经营主体标识牌。

四、支持政策

优先推荐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经营主体使用扶贫再贷款,带动建档立卡户发展扶贫产业,并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贴息资金可从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中安排。若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经营主体贷款已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则不再享受本政策。

五、动态管理

对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和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已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和经营主体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及时了解带贫减贫和经营发展情况,为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考核达不到标准的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和经营主体,提出取消意见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取消其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县级示范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经营主体资格。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经营主体,从发现之日立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确保县级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六、申报时间

每年330日前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扶贫办,每年1031日前进行考核评估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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