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21/2018-9264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07日
标  题: 平政办发〔2018〕21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罗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政办发〔2018〕21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罗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117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每年签订1次,必须为一把手签订。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牧局、财政局、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末自查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末自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自查结果报县国土局。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末自查与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县考核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市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领导干部任期或离任审计、土壤污染防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维护、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每年年初,考核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的耕地面积和《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结合自治区、市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以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定。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1月份组织年度自查,并于1210日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组织核查,在年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并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分值依次从高到低,设置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年内辖区范围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不评先评优。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