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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8-9264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16日
标  题: 平党办发〔2018〕136号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 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进一步 推动法治平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党办发〔2018〕136号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 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进一步 推动法治平罗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党委(党组)、直属支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平罗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2018118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

平罗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全面实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推动法治平罗建设,现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意义,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把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

二、检察机关要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作用,依法提起诉讼,增强公益保护实效。正确处理依法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监督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与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等重大关系,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完善办案流程,严把立案关、取证关、起诉关和出庭关,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不断创新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效能,切实提升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和司法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工作,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提升公益诉讼工作水平。

三、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要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完善行政信息共享机制,与检察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库,不得设置信息壁垒和障碍。对于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调查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确定分管领导及负责部门,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商请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

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收到检察建议后,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或者纠正违法行为,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对整改落实情况在相关绩效和法治考核中予以体现。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提起公益诉讼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平罗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容和证据材料确定答辩重点,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行政机关要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保护公益主要承担者的作用,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研究,善于从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度漏洞,完善管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提升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

四、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县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的特殊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人民法院要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开庭审理,及时作出公正裁判。同时,加强裁判执行工作,与检察机关研究建立执行情况评估、强制执行、执行不力责任追究制度,共同维护法治权威。

五、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保障

党委要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党委研究议题,听取检察机关专题汇报,引导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果,保障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监督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帮助解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要加大保障力度,对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等费用提供资金保障,并设立专门账户,统一接收和使用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县领导干部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生的损害公益行为不袒护、不包庇。司法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要把公益诉讼纳入日常宣传普法活动中,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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