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21021/2023-00020 | 文号 | 平政规发〔2022〕4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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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平罗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现将《平罗县“鑫农贷”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鑫农贷”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创新财政支农政策,巩固基础设施建设并助力乡村产业发展,规范平罗县政府性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平罗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方案》(平政办发〔2021〕54号)精神,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鑫农贷”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县财政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为在平罗县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供销社下属企业等经营主体(含经营地在平罗县境内、户籍非平罗辖内的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是在整合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及担保基金、扶贫产业发展担保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担保基金、供销社发展资金基础上,形成一个规模2657.55万元的基金池,基金池资金规模随业务发展和资金争取情况随时补充。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基金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定向使用”的机制。
第五条 基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管和代偿审核,委托平罗县鑫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基金管理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管理。合作银行对存入基金管理专户的资金按照人民银行定期存款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由合作银行按时支付到基金管理专户,滋生的利息滚动计入基金规模。
第六条 基金合作银行根据平罗县域内商业银行的服务方向,在接受基金设置条件的前提下选择合作银行,基金风险代偿和损失分担比例不得超过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金额20%。
第七条 基金按照1:10比例放大。合作银行基金存放额度根据约定的贷款放大比例按季度进行调整,避免造成基金闲置。
第三章 基金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基金为在平罗县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供销社下属企业等经营主体(含经营地在平罗县境内、户籍非平罗辖内的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包括奶产业、枸杞、葡萄酒、肉牛和滩羊及绿色食品等自治区重点产业以及平罗县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产业、乡村旅游产业、农村电商服务等领域。
第九条 基金原则上提供1年期以内(含)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及其他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的短期融资担保支持。对肉牛养殖、奶牛养殖等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行业,基金首次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1年期满后客户再次申请融资担保业务,可根据客户经营情况及贷款履约情况提供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融资担保支持。
第十条 借款人须满足基金担保的条件,且借款人近3年内无借款本金逾期记录,24个月内信用卡、按揭贷款及借款利息逾期不超过6次,且借款时未作为债务人涉诉,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实际盈利或预计可实现盈利。
第十一条 基金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增加120个基点(BP)。
第十二条 基金担保不收取任何费用,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费按照担保贷款金额的0.8%/年收取。
第十三条 基金担保业务中,借款人提供并落实符合担保公司要求的抵(质)押物或反担保人,其中抵(质)押物抵(质)押金额不超过授信额度的40%,合作银行不得要求借款人额外提供抵(质)押物。单户100万元(含)以下基金担保贷款可以采用保证反担保或信用方式办理。
第四章 基金担保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基金担保业务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经站、供销社推荐,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通过咨询了解、受理、立项后共同办理。
(1)推荐。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经站、供销社对符合政策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推荐。
(2)咨询了解。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和合作银行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客户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合作银行客户经理指导客户准备申贷申保材料。
(3)受理。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共同审核客户的准入资格。
(4)立项。对经营正常,履约意愿良好,征信报告中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符合担保公司准入条件的客户,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双方确定立项。
(5)调查。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和合作银行客户经理共同完成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
(6)审批。由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分别按照自己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7)放款。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后,合作银行依照《放款通知书》要求放款。
(8)贷后管理。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依据各自的管理制度开展贷后检查工作。
(9)解保。项目到期后,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担保公司按相关制度做好解保工作。
第五章 基金代偿及追偿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担保贷款的项目,合作银行必须在贷款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签发《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逾期60日内至少三次对借款人实地催收并签发《逾期催收通知书》。贷款逾期满90天后,合作银行有权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使用担保基金代偿贷款本息,不得未经财政局同意擅自划拨代偿资金。基金代偿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应尽快启动诉讼程序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六条 担保贷款发生逾期的,基金、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比例进行风险代偿和损失分担,代偿和分担的范围为贷款本金、贷款利息(仅承担代偿之前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不包含代偿之后产生的利息、复利和罚息)、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两方启动代偿程序后的追偿所得,或企业恢复还款能力收回的资金,扣除相关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各方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原渠道退回至各自账户。
第六章 基金监督及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基金由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经站、供销社负责监督、考核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基金以实际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单个金融机构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时,基金主管部门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4%时,基金主管部门应通知合作银行暂停办理新的借款业务,合作银行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待担保贷款代偿率降到4%以内,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第七章 基金担保业务贴息
第二十条 建立县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借款人利息补贴机制。按照基金担保业务发生金额的0.5%分别给予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借款人利息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贴息由承担基金管理责任的担保公司负责计算,县财政局审核,贷款到期后一次性给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 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种财政贴息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平罗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方案》(平政办发〔2021〕54号)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