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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7/2022-0013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0日
标  题: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安置2022年自治区级乡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人社发﹝2022﹞60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安置2022年自治区级乡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平人社发﹝2022﹞60号

各乡镇: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宁人社函﹝2022﹞22号)文件精神,以“面向基层、统筹安排”的分配原则,经各乡镇核实上报,现确定等人员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公益性人员分配

宝丰镇政府(3人):韩志成  杨女子  何秀梅

姚伏镇政府(3人):姚萍  王等栓  王军军

通伏乡政府(4人):段小串  王翠萍  马玉琴  张志军

灵沙乡政府(3人):何俊虎   唐云   万益盈

渠口乡政府(4人):白丽琴  郁春梅  李晓霞  马云

黄渠桥政府(3人):赵文满  任有洲  温治席

高仁乡政府(2人):杨满金  张顺龙

高庄乡政府(4人):王老女  兰桂香  王玲子  马慧梅

崇岗镇政府(1人):张德香

头闸镇政府(2人):苟彦军  宋小芳

    陶乐镇政府(21人):姚努儿  姚文东  刘秀英  马阿社 杨桂香  马银鸽  

刘玉兰  白双儿 马存虎  穆万花  杨敏兰  姚劳女  喜艳子  姚建成  王利东  

姚建山  王脏儿  马菊花  马保斌  张鹏  王云

红崖子乡政府(20人):藏志平  杨  玲  景淑红  马义哈

朱振平  马应贵  徐生义  包金喜

马继花  马万里  马忠海  李小霞

王存福  何文涛  穆代代  穆占有

马  江  马志清  穆占喜  崔银梅

二、岗位和保险补贴标准

本次分配名额为自治区购买用于安置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公益性岗位指标,月岗位补贴标准为1524.33元/月,并由县就创局为其购买额度不高于50万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按年审核。其岗位补贴由县就创局依据用人单位当月出具的出勤表,于次月5日前将岗位补贴发放本人,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由县就创局代为购买。

三、签订服务协议,加强管理教育

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务必于2022年6月10日到岗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年一签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严禁公益性岗位人员长期脱岗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对长期脱岗、顶岗人员,经查证核实后取消其乡村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究用人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离职或协议到期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县就创局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人员,其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根据分配人员自身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实行“先请假后休假”原则。请假人员需提交请假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超过3天,需向县就创局提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备案,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签字后报县就创局备案。病假超过5天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对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就创局,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请假事宜参照《关于印发<平罗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平人社发〔2019〕144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执行。

2.用人单位每月18—25日之间及时向县就创局就业办公室书面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逾期或不报送考勤的扣除当月工资,县就创局不予补发,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连续两个月不报送考勤的人员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用人单位取消安置公益性岗位指标资格。

3.公益性岗位根据属地管理要求,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乡镇是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相关规定、工作业绩等组织实施考核。对于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由乡镇解除服务协议

4.公益性岗位人员离岗必须提前30天向县就创局提交辞职申请,30天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服务协议手续,报送县就创局备案。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提前报送辞职申请者,其责任由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承担。

5.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若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自行与其终止服务协议,并将解除备案上报县就创局。

附件: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

3.乡村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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