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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8/2019-0006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16日
标  题: 关于限期关停封填自备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水发〔2019〕71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限期关停封填自备井的通知

平水发〔2019〕71号

根据《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园区企业非法开采自备井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宁审策移〔2018〕3号文件精神。经我局工作人员实地核实你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凿井3眼(1号井北纬39°03′5″东经106°57′24″;2号井北纬39°03′7″东经106°57′14″;3号井北纬39°03′7″东经106°56′58″)。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限你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内必须关停封填自备井。并做到以下要求:

1.为确保封填时地下水不受污染,你公司自备井关停封填时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施工。承压水井封填时,井的底部至井口全部用粘土封填密实;封填施工完成后,施工现场要清理干净,不留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2.你公司自备井关停封填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公司承担。自备井关停封填竣工后,由平罗县水务局现场监督,并负责验收,你公司必须提供相关资料(施工方案、施工合同、施工彩色影像等)备案。

平罗县水务局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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