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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3/2018-872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02日
标  题: 平罗县农村零散宅基地整治复垦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农村零散宅基地整治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加快农村零散宅基地整治复垦工作,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平罗县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平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利用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整治复垦主要实施范围为国(省)道和乡(镇)、村主干道路两侧分散、零星的宅基地,并逐步向农田中心零星宅基地延伸

第三条 农村零散宅基地的整治复垦以农民自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主导实施为主,在坚持“一户一宅”、合理补偿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整治、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农村零散宅基地整治复垦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按二轮承包地确权并享受相应政策,整治复垦后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宅基地和房屋退出补偿标准为:宅基地(法定面积270m2)每宗补偿8100元,庭院经济用地每平米补偿10元,缴纳宅基地超占有偿使用费的予以退还;土坯房(主房)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他结构房屋按评估价格补偿。

农村零散宅基地整治复垦后实行承包经营。农户自行整治复垦的(以宅基地确权面积和缴纳宅基地超占有偿使用费面积为准)实行无偿承包,超出面积(公共用地面积)有偿承包。村集体出资复垦的实行有偿发包。

(一)“一户一宅”的,对整治复垦后农户愿意保留资格权的发放资格权证,作为今后无偿申请宅基地的依据(宅基地不予补偿),房屋按评估价补偿。放弃资格权的,宅基地按标准补偿,房屋按评估价补偿。对农户愿意在规划保留村庄置换宅基地的,宅基地和房屋经评估协商后,村集体可按一比例采取置换或集中建设安置方式解决。

(二)“一户两宅”的,只对一处宅基地给予确权,拆除后的房屋按评估价补偿(宅基地不予补偿),整治复垦后的耕地由村集体对外有偿发包。

第六条允许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子女继承房屋的),在村集体主导下租赁规划保留村庄闲置宅基地,整治复垦后的耕地由村集体对发有偿发包,宅基地不予补偿,房屋按评估价补偿。

第七条属规划不保留村庄连片集中但空置率较高的村庄点,由村集体征求农户意见,对自愿退出宅基地或同意置换、搬迁到规划保留村庄安置且接受补偿价格的,其宅基地纳入整治复垦范围。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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