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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1/2018-9269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8年11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发科发〔2018〕564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平发科发〔2018〕564号

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和工程决算审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县发改科技局、审计局《关于转发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平发科发2018]412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核由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委托;批复概算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由县发改科技局负责委托;批复概算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委托审核,并将审核定案单报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实施项目,委托第三方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以及审核招标控制价从县工程造价咨询中介库中自行选择(见附件1)。

(二)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有关规定及平罗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县审计局不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可研论证、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项目结算和决算、竣工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

(三)各建设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强化项目管理责任,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收集项目管理资料和财务管理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凡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或从自治区、市、县审计机关遴选的中介库选取社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核(见附件2)。

(四)凡政府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于当年的10月20日前填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申请表(见附件3),由县审计局列入年度计划并统筹安排审计;政府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留存,县审计局将对有关项目进行抽查审核。

(五)鉴于目前宁夏地区各中介机构参照执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已由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放开和下放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16]4号)文件放开,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的服务价格由各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参照执行原《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宁价费发[2010]87号)的基础下浮20-30%。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控制价的审核费用仍然执行《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审核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平发改[2014]45号)文件。经发改局或审计局审核检查发现编制或审核质量不合格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使用单位予以扣减相应的服务费用。

(六)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文件,对由于项目建设中存在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非客观因素导致超概算的,按照谁变更、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依照职责权限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对由于政策调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实施部门须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资金的建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事宜。

(八)对于在建项目,建设期中由于客观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必须事前向原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否则在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不予认可。

附件:1.平罗县工程造价咨询中介库入选名单(附件1)

2.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单(附件2)

3.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申请表(附件3)


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平罗县审计局

2018年1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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