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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平罗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的决定
平妇发﹝2018﹞69号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妇联、宁夏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的通知》(宁妇通﹝2018﹞26号)文件精神,经平罗县司法局、妇联考察、审核、推荐、评审,现决定命名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宁夏宁众(平罗)律师事务所、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3家律师事务所为平罗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
希望被命名的平罗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宁夏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紧密结合当地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实际,贴近家庭,贴近妇
女儿童,常态化开展针对性强、符合需求、广受欢迎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活动,为广大妇女群众送法律、送关爱、送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带动更多的律师更多领域专业人士参与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业中来,积极面向广大妇女儿童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引导和帮助妇女儿童依法、合理解决利益诉求,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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