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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增量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人社发﹝2018﹞321号
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宁人社发﹝2011﹞94号)、《关于区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114号)等文件精神,我县自2015年开始对事业单位绩效增量工作进行审核审批。
县人社、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在认定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当年收支平衡,按照“托低、稳中、限高”原则,综合考虑事业单位行业类别、经费来源等多种因素,按照结余资金一定比例对单位绩效增量进行核定。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审核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未批先发的现象,现就绩效增量审批有关事宜规范如下:
1.申报增量的范围严格按照宁人社发﹝2012﹞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2.凡申请增量绩效的单位,绩效总量超过当地绩效工资水平调控线的,县财政不再增加以后年度事业经费,年内不再追加预算。
3.自2019年1月起,在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对上年度结余资金合规合法性审核,正式审批后,各申请绩效增量的单位增量部分方能进行发放,未批先发的将按照滥发津补贴相关规定处理。
4.凡上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我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线2.5倍的单位,当年绩效增量增幅为零。
5.各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绩效增量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文件执行。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罗县财政局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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