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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55/2018-9093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1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全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厅属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提高接处警工作水平,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结合我区交巡警合一改革实际,公安厅对《全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厅。

自治区公安厅

2018年10月17日

全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提高接处警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交巡警合一改革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区公安机关指挥、治安、交巡警、派出所、刑侦等从事110接处警工作的单位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出警、处警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按照“接警及时、出警迅速、处警规范、及时反馈”的基本要求,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全区广大人民群众。

第四条 地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并实行接处警系统和12110短信、微信报警服务。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守制,承担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和对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

(二)负责接受、办理上级公安机关下达的紧急警情处置指令,以及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报告的各类警情。

(三)负责对接处警工作进行回访督查,建立回访制度。

(四)负责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重大紧急警情,并及时向有关警种、部门下达相关处置指令。

(五)负责对接报的重大紧急警情,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向指挥长、值班长报告,按照指挥长、值班长授权和工作预案开展指挥调度和应急处置工作。

(六)负责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者通报重大突发紧急警情事项。

第六条 110指挥中心值班指挥长实行24小时值守制,负责日常警情调度、处置工作,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挥中心带班工作。指挥大厅实行值班指挥长负责制,当班期间一切警务运转及各项制度的落实均由指挥长承担。

(二)负责对各类警情先期处置。根据警情需要,开展扁平化指挥调度,可直接向交巡警、基层科所队、治安卡点及一线民警下达指令,实现点对点式的警力指挥调度。

(三)负责应急处突工作。发生重特大突发案(事)件及灾害事故时,按照应急处置流程,启动工作预案,依托指挥调度平台,协助厅(局)领导指挥处置各类重大突发紧急案(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有关重大警务活动。紧急情况下,按照厅(局)领导授权和工作预案,先行调动应急处突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重大、紧急警情进行收集分析,并下达相应的核查及处置指令。

(五)负责传达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厅(局)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精神,做好检查督导落实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12345非警务警情与110警务警情的分流工作。对需与其他职能部门或同级公安机关协同处置的重大紧急警情,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共同进行处置,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七)完成厅(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紧急工作任务。

第七条 110指挥中心值班指挥长按照《全区公安机关指挥长岗位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时可行使直接指挥权、先期处置权、装备调用权、检查督办权、通报协调权等职权。

第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设立值班长岗位,实行值班长负责制,值班长职责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挥调度工作由当值值班长、民警负责。110报警服务台每班至少有一名以上的民警值班,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过硬的政治素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

(二)熟练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并懂得本地主要方言。在受理报警、求助、时必须做到服务热情,态度和蔼,语言规范文明,下达指令迅速、简明、精准,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

(三)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基础知识,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指挥协调能力;熟悉辖区情况和警力分布情况,熟悉各类案(事)件的处置程序和工作预案;能熟练操作110报警服务台相关系统设备。

(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和谈判引导能力。

第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可聘用辅警从事接警辅助工作。对聘用辅警应当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健康体检并签订聘用合同,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辅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会讲普通话,懂得本地主要方言。

(四)熟悉本地人文地理环境。

(五)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第三章  接派警指令

第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求助和的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实行“首接责任制”,即对群众报警求助、、咨询等事项,首接、首办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解答、办理或移交办理。对需要履行法律手续的报案类报警,应引导报警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案程序进行报案。

第十二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报警求助电话,应当根据情况向报警人员询问警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涉及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所处状况等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态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处置。

第十三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将所受理警情按照相应处置流程和工作预案进行处置。一般警情应当立即下达处警指令进行处置。紧急警情应同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长报告,并向有关警种、部门通报。重大紧急警情在立即向公安机关领导、指挥长、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根据有关领导授权或工作预案指挥处置,并做好过程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接报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重特大警情时,要尽可能稳定报警人情绪,引导其适度宣泄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为处置重大紧急警情赢得宝贵时间。同时要快速调派警力,协同配合,及时控制报警人,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报警时,应根据其性质、作案手段、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的道路街区分布情况、嫌疑人员数量及其体貌特征、是否持械、逃跑方向及使用交通工具种类等情况,分类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正在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可不受地域管辖权限和分工限制,立即指令就近处警单位或执勤民警赴现场先期处置。

(二)对同时接报的多起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或者其他报警,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合理调动警力。

(三)对管辖权暂时难以判断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应指定就近的处警单位或者执勤民警先期处置,然后再协调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有关警种、部门及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提请协作时,应迅速报告当值指挥长,及时采取设卡堵截、查缉布控等措施。

第十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报的规模较小,或者在单位内部小范围聚集的群体性事件,应将情况通报有关警种、部门,调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的群体性事件,应按照有关工作预案和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指示,立即调派警力控制局面,同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报的道路交通事故警情,应立即向本级交巡警部门下达处警指令,并根据现场需要,视情调派辖区派出所、消防部门或者就近处警单位出动警力协同处置;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应询问肇事车辆的号牌、颜色、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情况,视情调派警力堵截、追缉,并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查缉。

第十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报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者罹难等报警、求助时,应立即通报120急救中心。

第二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报的涉及化学危险物品,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险物品已经泄漏的交通事故,在指令本级交巡警、治安、特警等警种、部门出动警力的同时,还应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视情直接将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单位,出动抢险救援力量赶到现场处置。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出动其他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专业装备和穿戴专业防护用具的重大灾(险)情,110报警服务台应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报告,根据有关工作预案和领导指示要求,立即报告本级党委、政府,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单位派出抢险救援力量,携带相应装备增援,协同处置。

第二十二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受理处置涉外警情时,应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派员协助处置,如有需要还应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及外事管理部门,并协助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110指挥中心下达处警指令应当准确、迅速,并通过智能指挥平台、接处警系统进行网上派警,同时辅以电话、手机短信、接处警APP、350兆对讲机等多种手段进行指挥调度。处警指令应包括报警人联系方式、案(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目前状况以及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四条 110指挥中心民警、辅警要熟练操作运用智能调度指挥平台、接处警系统,真正发挥平台的作用,达到接警案件100%标注。

第二十五条 110指挥中心实时掌握当天警情的受理、处置、满意度回访工作情况,并定期对各类警情进行分析研判。并将每天全区接报警的反恐维稳、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交通事故等四类案事件通过系统向相关警种进行推送。各地情报合成作战室每半月(或每月)要对本辖区案事件发案情况进行研判,及时发布警情通报和预测预防信息,并明确重防区域。五市指挥部门要将重防区区域推送各县区,并督促100%报备巡防警力,对重点防范区域开展精准巡防,重点人员和车辆盘查工作,强化社会面管控。

第四章  处警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要合理布置警力,建立警种、部门和基层单位与110接处警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备勤制度,规范处警工作流程,加强执法检查、监督,确保有效处置各类警情。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强化区域协调配合,做好紧急警情处置工作,对于跨省区、跨市县(区)紧急警情,可报公安厅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处置。对于跨县(区)紧急警情,由五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协调处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按照就近处置原则,指令最近警力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警人员在出警途中,应随时保持与110报警服务台的通讯畅通,并视情与报警人进行联系,进一步了解警情,做好相关处置准备。到达现场后,应根据警情性质、危害程度、规模影响、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安厅下发的《宁夏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标准(试行)》进行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重大紧急警情处置基本程序:     (一)先期处置。接到报警后,110指挥中心指挥长、值班长应迅速派警先期处置。同时,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等及时报告局领导,指令有关警种跟进处置。     (二)警情反馈。接到处警指令后,处警民警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首先到达现场的,必须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向市、县(区)110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三)跟进处置。现场处警民警不能有效处置需要增派警力堵截查控的,应立即向本级或上级110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增援。110指挥中心应指令相关警力赶赴现场增援,并及时跟进了解相关处置情况;需要堵截查控的,值班长应立即指令就近警力设卡进行堵截;需要相邻市、县(区)协助堵截查控的,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市、县(区)公安机关启动协作工作机制。     (四)信息报送。对重大案(事)件、事故,根据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市、县(区)110指挥中心应立即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情况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再以文字信息及时上报。     (五)善后处理。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110指挥中心应会同有关警种、部门及单位做好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完善处置工作预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短时间不能及时处置的重大案(事)件、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等敏感警情,处警单位要持续跟进,随时向110指挥中心报告情况。

第三十二条 警情处置完毕后,处警民警应通过警务通接处警APP或者接处警系统100%反馈处警情况。对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治安案件,按照公安部和公安厅有关规定办理。情况复杂的,可先反馈基本情况,随后根据警情处置的后续情况进行补充反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处警单位对巡防工作中发现的可疑人员,要实时录入智能指挥平台,从中发现在逃嫌疑人,为侦查破案提供支撑,由市级指挥中心对巡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加强精准巡防工作督导检查,通过跟踪巡防民警在地图上的轨迹信息,将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对管辖权不明确的警情,处警单位必须按照110指挥中心指令开展先期处置,不得擅自中止、放弃处置或离开现场,随后按照案件移交相关工作程序进行移交。

第五章  回访

第三十五条 各市指挥中心成立回访班组,设立专职回访岗,规范回访用语,要做到态度诚恳,向被回访人讲明开展回访活动的目的、意义,详细询问造成不满意的原因,表达感谢和歉意,并对不满意问题进行跟进。

第三十六条 制定考核目标任务,对每天“不满意”警情,做到100%人工回访;对未回复视为满意的警情,按每月不少于有效警情总量5%的比例抽访。

第三十七条 回访班组及时将人工回访情况详细登记在案,对回访工作进行全流程记录,做到底数清楚、问题清楚、回访人员清楚。

第六章  非警务警情的分流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接到的非警务警情,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依法行政”原则,按照《关于加强110报警服务平台与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对接联动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53号)、《关于全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7〕121号)和《关于明确民生服务平台非警务类咨询求助事项管线单位的通知》(宁公通〔2018〕7号)要求,明确界定标准,准确及时分流到12345政府服务中心处置,确保非警务警情不回流。

第三十九条 各地要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运行联动工作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8〕59号)要求,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将非警务警情分流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中,建立月通报机制推动非警务警情分流工作落到实处。要推动当地党委、政府组建12345专业处置队伍,保证节假日、24小时处置非警务警情,防止非警务警回流,真正实现“12345”服务找政府,公安110为民保障安宁目标。 第七章  受理和处置

  

第四十条 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接受拨打110、122电话和发送短信至12110等方式的群众。

第四十一条 110报警服务台应当与本级警务督察、纪检监察、政工、法制、信访等部门建立联络协作工作机制,确保群众能够得到受理和处置。

第四十二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群众电话,应当向人问明被对象的基本情况、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人、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主要情况,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正在发生的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诉求,应当指定或者就近调派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对已经发生的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诉求,应告知诉求人、当事人向本级警务督察、纪检监察或者其他具有管辖权的警种、部门诉求诉。

(三)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外的诉求,应当告知诉求人、当事人与有关职能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联系进行诉求。

第四十三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诉求事项、诉求人、当事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受理诉求的情况泄露给被诉求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和承办诉求的有关警种、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发生利用诉求诬告陷害民警的行为。

第八章  警务保障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110接处警民警、辅警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保证110接处警民警的身心健康和工作质量,对从事110接处警工作的民警应按照一线实战单位落实相关待遇,对连续从事110接处警工作满5年的,应根据本人的意愿,安排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轮岗交流。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110接处警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确保110接处警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 110报警服务台技术装备的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应执行公安部、公安厅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公安机关应为110报警服务台配置与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办公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确保技术装备、办公设施运行状态良好。

第四十八条 规范派出所、交巡警等一线处警人员装备。按照有关一线警务人员被装标准配发一线处警民警被装,按照不低于一线处警民警标准的50%配发一线处警辅警被装。为交巡警配齐单警装备和对讲机、执法记录仪、警务通等执勤执法装备,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防暴处突装备。

第四十九条 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18〕35号)要求,按照每4人1辆的标准从所属公安机关内部调剂配置执勤执法车辆(汽车)用于交巡警执勤执法,同时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满足交巡警处警、巡防工作需要。

第九章  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指挥部门、派出所、交巡警等接处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工作流程、通报检查、考核考评、监督奖惩等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安厅要建立通报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实地抽查暗访,对报警、求助、群众进行抽查回访,作为110接处警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市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也要建立通报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回访工作,作为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负责接处警的各级公安机关指挥、派出所、交巡警等警种部门以及民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程序申报给予表彰、记功奖励。

第五十三条 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在接处警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导致正在进行或者发生的,对公共利益、公众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的不法侵害、危险未得到及时制止、排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视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市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具体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报公安厅指挥部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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