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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01/2018-8177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党群部门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24日
标  题: 关于对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党工委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的决定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党工委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的决定

  

  各级党委(党组)、直属总支、支部 

  甘肃省凉州区四坝镇前庄村八组村民、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职工王普山,20167月被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党支部发展为预备党员,20177月经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党工委会议研究,转为正式党员。在王普山入党过程中,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党工委没有严格把关,对王普山的基本情况、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没有进行全面审查,也未派人与其谈话,党工委未按程序进行审批,王普山的入党志愿书中无党工委审批意见和印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指导不到位,所属宁夏金海玉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党支部未按规定填写志愿书中有关内容,致使档案中多处填写错误,出现涂改情况;对王普山政审把关不严,在王普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个孩子的情况下将其发展为党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章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以及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二章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和第四章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等有关规定,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1.不予承认王普山党员身份。 

  2.对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党工委进行通报批评,对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赵虎进行提醒谈话,对时任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刘学林、现任党工委副书记杨学斌进行诫勉谈话。 

                          中共平罗县委员会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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