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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9/2018-7349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标  题: 平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与补助资金发放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平卫计发〔2018〕186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与补助资金发放指导意见

平卫计发〔2018〕186号

  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村医积极完成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工作,保证全县基本卫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资金的合理分配,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卫计基层〔2015〕16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5〕134号)、《关于印发宁夏公共卫生服务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社)发〔2016〕588号)、《关于印发2018年平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卫计发〔2018〕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开展基本公共卫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平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与补助资金发放指导意见》。 

  一、明确任务,合理分工 

  各乡镇卫生院按照卫计局年初印发的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各类任务指标,制定本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切实根据年度全乡任务指标,卫生院、辖区村级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聘用的防保员承担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能力的具体情况确定卫生院、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聘用的防保员的任务指标。任务指标以数量、质量、完成率为单位,切实细化任务指标,明确年度内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由卫生院聘用的防保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卫计局年初印发的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各类任务指标,制定本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切实根据本辖区任务指标,破解到各服务团队,明确各团队及各团队内成员的服务任务。 

  二、补助经费总额及分配方式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5134号)中“村卫生室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提高到22元,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及“建立村卫生室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公示并作为经费核算的依据”的文件规定,因我县存在乡村两级管理,卫生院聘用的防保员承担十二类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三项工作等现状等综合因素,文件中提到的最低22元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以分配给村医的人均最低补助经费按服务人口的人均17元标准(含水、暖、电等村卫生室基本运行开支),作为分配基数,按本单位辖区村医完成任务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标准,二是卫生院聘用的防保员分配的补助资金从村级卫生室人均不低于22元的经费中提取不高于按服务人口的人均5元标准,按本单位聘用的防保员完成任务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标准。 

  乡镇卫生院在职及聘用的临时人员所承担的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所分配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内总经费支出的50%(乡镇卫生院总经费扣除村卫生室、防保员支出经费)。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用开支部分严格按照宁财(社)发〔2016〕588号《关于印发宁夏公共卫生服务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属于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共用的水、暖、电及办公用品等必须制定分摊比例,各类比例最高不得超过6:4(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耗材要进行出入库管理,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使用的耗材分类管理使用,分类归集核算。 

  三、绩效考核方案内容及考核方式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合以上二三项的指导意见,及本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及补助资金发放方案或细则。各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及补助资金发放方案或细则必须将各类任务相应的补助标准单价细化,实际考核中的计算的数量单位要与方案或细则中的核算计算单位一致。方案或细则中制定的绩效考核分值范围必须本着能拉开考核等次的原则。严禁实际绩效考核过程及经费核算执行中脱离方案。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要召开基本公共卫生专题会议,让职工、村级卫生室知晓方案、整个公共卫生工作服务流程及绩效考核过程。年度分为2次考核,考核前以文件形式发布通知(通知中包含考核时间,考试内容,考核人员组成及考核地点)。考核的数量和质量等指标必须有考核组和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并保证在平罗县基本公共卫生考核组考核前10天内完成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做到透明,公示期结束,以文件形式形成考核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经费核算、考核应用的依据。 

  四、补助经费的核算发放 

  乡镇卫生院补助经费的发放原则上实行预发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村医及防保员实行按月按人均500-1000元的标准及时进行预发,绩效考核后及时按照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和补助资金细则,结合本指导意见第二三项规定的原则,将资金结算发放给村医和防保员。按月发放的经费必须及时,在每月月底前发放到位。结算的补助经费在绩效考核结果公示后,依据本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或细则实施方案及时核算,核算情况要与方案或细则保持一致,不能让方案与实际核算情况成为“两张皮”,召开基本公共卫生专题会议,公布核算发放情况,经村医和防保员在经费发放表上签字确认(不可由他人代签)后在平罗县基本公共卫生考核组考核前及时兑现给村医和防保员。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在职人员和聘用的临时人员的劳务补助考核完成后按核算的工作量和工作量单价进行结算,原则上不能违反本指导意见第三条所述支出数额。 

  五、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执行 

  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单位,每年须于4月底之前将本单位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和经费补助细则》先经院(站)委会及村卫生室讨论议定,报经主管局审核后,方可执行。 

                            平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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