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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12/2018-7146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党群部门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06日
标  题: 关于国务院、自治区简政放权措施落实等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国务院、自治区简政放权措施落实等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

  

自治区编办: 

  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做好2018年国务院大督查迎检自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宁编办发〔2018〕175号)要求,现就平罗县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简政放权措施等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一、国务院大督查任务落实情况 

  (一)2013年以来国务院十批次取消和下发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四批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1、2013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2013年以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平罗县级落实的共3项(均为第一批取消下放事项),已于2013年9月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第九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13〕141号)予以取消落实到位。 

  2、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2013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四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县级33项,具体实施情况为:一是2015年10月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县级5项,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145号)予以全部取消落实到位。二是2016年2月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县级15项,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予以全部取消落实到位。三是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县级10项,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53号)予以全部取消落实到位。四是2017年9月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县级3项,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05号)予以全部取消落实到位。 

  (二)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反馈全国共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017年国务院大督查后,按照《自治区政府督查室关于对“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发现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和核查整改的通知》(宁政督函〔2017〕28号)和自治区《关于迎接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做好简政放权方面共性问题自查整改的通知》要求,印发了《关于迎接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做好简政放权方面共性问题自查整改的通知》(平编办发〔2017〕24号)文件,对简政放权方面共性问题进行了自查整改。一是针对国务院、自治区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项(已承接并列入权责清单)存在因县区本身审批评估资质弱,配套设施不到位,导致实际实施过程中无法落实的问题(如游泳馆的审批,县区没有评估审定资质及能力,也没有配套的评估验收设备),经平罗县教育体育局与市教体局、自治区体育局对接后,委托自治区体育局予以受理并评估审批。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海事部门的“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三项行政职权,由于许可办理的程序权限只到设区的市一级,2015年5月根据《关于明确沙湖水域海事监管职能的通知》(石交发〔2015〕33号)精神,明确沙湖水域船舶登记、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暂由市交通局(地方海事局)承担,我县已与市交通局(地方海事局)做好工作对接。 

  二、自治区同步督查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自治区同步督查重点任务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综合执法改革试点、2018年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革(平罗县无经营类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重点任务均不涉及平罗县。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总体部署,推进落实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主要做了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坚持以科学分类为基础,对全县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1号)精神,我县结合全县事业单位实际,提出了全县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经报请自治区编办审核,全县共确定行政类事业单位3个,公益类事业单位196个(公益一类185个、公益二类11个),暂不分类事业单位5个,无经营类事业单位。二是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改革试点要求,将4个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进行了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类型和经费形式。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形式原则上确定为全额预算的要求,对已经分类确定为公益一类且财政全额拨款,但现仍然使用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5个事业单位编制予以规范,将核定的64名事业编制(定额补助57名、自收自支7名)调整置换为56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四是结合公立医院改革,创新县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机制,实行人员编制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联动机制,激发公立医院活力。五是规范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结合国有林场体制改革,重新确定了全县三个国有林场机构编制方案,进一步强化国有林场公益属性。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经办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整合原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原平罗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成立了新的平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经办全县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业务。按要求积极做好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和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相关机构设置和职责规范等有关事项。 

  三、自治区编办同步督查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一)宁政发〔2013〕84号、宁政发〔2014〕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30日《决定》、宁政发〔2016〕105号文件明确的自治区简政放权措施落地落实情况 

  我县将宁政发〔2013〕84号、宁政发〔2014〕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30日《决定》、宁政发〔2016〕105号文件明确的自治区简政放权措施与2013年以来国务院十批次取消和下发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四批次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工作通盘考虑,由县编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对涉及县级的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认真整合、梳理、汇总,及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及时印发通知各部门予以落实,共取消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66项,承接自治区下放行政许可事项74项。一是按根据宁政发〔2013〕84号文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6项,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0项,合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9项。二是根据宁政发〔2014〕16号文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1项,合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35项(其中不在列入行政审批事项23项)。三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年10月30日《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3项(其中承接后又根据国家部委文件取消1项)。四是根据宁政发〔2016〕105号文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合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3项。(详见附表) 

  (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落实情况 

  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平罗县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宁编办发〔2017〕225号)批复,确定平罗县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19个,其中: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事业单位4个,即:平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平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平罗县地方海事、平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同时,涉及历史遗留的已转为行政机构单位3个,即:平罗县粮食局(在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挂牌)、平罗县地震局(在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牌)、平罗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在2017年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和做好迎接中央编办验收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落实工作。一是做好职能清理、机构调整、置换编制、超职数领导消化等机构编制工作。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平罗县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宁编办发〔2017〕225号)和自治区编办《关于下达平罗县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置换行政编制的通知》(宁编办发〔2018〕99号)精神,2018年4月23日印发了涉及7个改革单位的有关机构编制文件,明确将平罗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两条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职责剥离划归县农牧局承担,单位保留将平罗县地方海事并入平罗县交通运输局;平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并入平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挂平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将平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并入平罗县教育体育局,保留平罗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共给涉改部门单位置换核增行政编制28名,同时,核减相关部门单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33名。给部门置换核增行政编制的同时,我县按规定比例相应核减上缴自治区全县全额预算事业编制36名,并将编制实名制库调整到位。按照市编委的批复,印发了《关于调整平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职数的通知》(平编发2018〕18号,将原核定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调整到县编办使用。原核定的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1名主任职数因没有级别,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领导职数及任职领导计划纳入机构改革统筹解决。二是做好人员过渡安置工作。我县人员过渡安置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48号)和《关于做好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宁人社函〔2018〕291号)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工作,由分管县领导主持召开了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人员过渡登记工作动员会议,对人员过渡安置进行了专门动员布置,要求涉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需登记人员资格条件,经会议研究确定拟登记对象,在本部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进行报批。各涉改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人员过渡及分流安置台账,填报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公务员考核登记人员汇总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公务员过渡登记考试报名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公务员过渡登记考试报名人员花名册、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公务员过渡登记备案表等表册,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连同会议纪要、公示结果、公务员登记表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共同审核。全县各涉改单位共涉及过渡安置人员33名,经本人申请、组织审核,确定符合考核或考试登记人员24名,并已上报区市人事部门;拟分流安置9名,其中: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拟分流安置至县教体局下属学校及事业单位人员6名、县地方海事局拟退休人员1名(2018年7月已到龄退休)、任职待调整编制人员2名。 

  (三)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对工作落实情况 

  根据自治区有关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对文件精神,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县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平编办发〔2018〕29号),对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进行核对。截止目前,全县共设置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275个,其中:党政群机关(含法检两院及部门管理群众组织以及人大、政协下设机构)70个、事业单位205个(含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撤销3个)。核定编制7074名(含法检两院175名),其中:行政编制1426名(含政法专项编制518名)、事业编制5585名(全额预算4695名、定额补助874名、自收自支16名)、聘用编制63名。实有占编人员6445名(含法检两院153名),其中:占行政编制1257名(含占政法专项编制475名)、事业编制5126名(全额预算4372名、定额补助742名、自收自支12名)、聘用编制62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488名,其中:正科级157名、副科级331名。在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核对工作中,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情况逐条逐项进行自查,填写机构编制信息、实有人员信息核对表格,单位每个干部职工核对无误签字后上报。同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EXCEL表函数筛对方法,信息核对注重“三个核对”:一是加强与县人社局的沟通协调,将编制实名制系统人员信息与人事工资系统人员信息进行筛对;二是将编制实名制系统人员信息与各单位自查上报人员信息进行筛对;三是将机构编制信息与党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统和事业单位法人等级系统信息进行核对。目前已核对修改信息五千多条。 

  附:平罗县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情况表等  

  平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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