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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文广发〔2018〕138号关于印发文广局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
为全面推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8]137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文广局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文广局政务公开制度(试行)
2.文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3.文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4.文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5.文广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试行)
6.文广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7.文广局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8.文广局政务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试行)
9.文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10.文广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11.文广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试行)
12.文广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
平罗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赵鹏 联系电话:6093720)
附件1:
文广局政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文广局政府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文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文广局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办,其他单位(科室)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文广局部门职责、组织机构、领导信息以及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工作职能。
2.政务工作中所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依据、原则。即所遵循的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规章、制度。
3.重大民生决策、相关政策的制定、解读、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回应社会关切的民生信息。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包括预决算、三公经费、重点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
5.规范管理公开,包括公共服务事项、责任、权力清单、各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等。
6.各类工作动态信息。
7.人事任免信息、人员招聘信息等。
8.政务信息工作中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坚持长期性内容固定公开,经常性内容按季公开,实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重要工作动态、政策解读要在信息产生的3-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2.报纸、杂志、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4.各级各类政务公开信息查阅服务室(点)。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局机关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定期及时更新。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须局属各单位(科室)填写信息公开审批表,由相关领导批准报局综合办备案后予以公示公开,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建立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内容要详实规范,内容完备。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归档管理。
第九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发布之前未经审批的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改正;对于公开内容严重失实、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而又解释不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决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各单位(科室)对于涉及本单位的不当信息、不完整信息、虚假信息,应当及时发现、迅速上报、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对于涉及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制度。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与该部门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局属各单位(科室)产生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应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
其他部门向本单位征求意见时,本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会议,局属各承办单位(科室)应建立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完善会议方案,保障好所聘请的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我局新闻发言人由局相关领导担任,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县党委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决议、决定的情况;针对本单位重大事件和重要热点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布涉及本单位的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原因、基本情况、动态进展、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十五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考核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对群众的投诉处理、制度发布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纳入对局属各单位(科室)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之中。
第十四条 完善其他相应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文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在履职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务工作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综合办牵头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开展。
第五条对拟公开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下列信息:
1.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依照国家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未经批准公开,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文件及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文件及信息。
4.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对政务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拟文基层单位及业务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二)由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务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后确认能够公开的,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在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第十一条 局综合办对各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报局有关领导审定确认。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文广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文广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牵头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流程、各项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办理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信息的发布、更新与办理,以及信息与网络安全等日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文广局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能以各种载体反映、传递和存储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处理涉及本科室职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与文体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3.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标准及结果;
4.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5.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制作、初审,经负责人审核后,予以发布。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政府信息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尚未形成定论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二)项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或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局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系统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文广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文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条 公开信息的内容
(一)机构职能类
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网址等);
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
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职责。
(二)法律依据类
1.县级政府出台的涉及文广局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类
1.行政许可事项;
2.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业务及服务类
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
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
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4.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要求
1.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将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3.在公开信息时,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文广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为建立健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机制,规范做好平罗县文广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二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四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局纪委、局综合办应发挥工作优势,主动、及时地获取涉及文广局系统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县政府信息网文广局专栏及电视台、局属两微一端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任务,由局综合办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文广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文广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本单位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县文广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县文广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1.拟发布政府信息应向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发送《文广局政务信息发布协调意见书》。
2.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文广局。
3.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由县文广局对外发布。
4.书面回复不同意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由文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文广局向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定(试行)
为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内容和更便捷、更有效的信息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平罗县图书馆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二、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将我单位涉及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及时完整地送交局政务公开办(局综合办公室),由局综合办负责整理每月及时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遵循各负其责、准确及时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后期按照县政务公开办报送查阅点信息要求,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协调收集本单位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三、送交方法、及要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向局政务公开办移交资料时,将涉及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人事管理、工作动态等政府信息除涉密外文件及资料电子文本一式一份,纸质文本一式一份。纸质文件派专人统一送达文广局政务公开办(局综合办),电话:(6093711)电子文件可以使用移动存储设备或电子邮件(电子信箱:plxwgj@163.com,所送电子文件必须与送交的纸质原文相一致。
四、送交办法及手续。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将送交政府公开资料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来抓,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向局政务公开办移送资料具体事宜,局政务公开办向平罗县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要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移交目录》、《政府公开信息移送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政务信息公开交接收据》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五、送交时间。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每月20日前将文件及资料送至局政务公开办,由局公开办逐一梳理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六、内容的更新。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对所送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同时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版本)送交局政务公开办。
七、实行监督机制和通报制度。局政务公开办(局综合办)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督查,并将局系统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情况纳入文广局信息公开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年末对局系统政府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汇总考核。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
文广局政务公开考核和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力度、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考核,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如下: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2.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3.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4. 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发放、结果的公开情况;
5.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6.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考核于年底进行。
第八条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1.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2.考核通知要提前七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
3.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4.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并在局系统内通报。
第九条 评议内容:
1.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3. 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制度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
4.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评议方式
1.设立群众意见箱评议。群众可根据评议对象的表现,填写意见和建议投入意见箱,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评议。
2.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3.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局系统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评议活动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评议情况由局政务公开办汇总,并提出书面意见,向群众反馈。
第十三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追究局系统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9 :
文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相关处罚。
1.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2.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4.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5.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6.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罚,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文广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文广局民主建设和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等参与列席相关会议,听取意见。
第五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1.涉及文广局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2.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3.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4.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5.涉及文广局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6.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7.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8.涉及单位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9.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2.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3.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4.通过政府信息网文广局专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5.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预公开时间自文广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十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文广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文广局局属各单位和机关各科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我局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及时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4.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5.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7.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8.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1.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文广局职责管辖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5.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1.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2.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3.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直接办理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办理有关转交办理的举报事项,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报交办机关。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单位、组织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文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文广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广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我局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科室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科室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在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局务会会议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我局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 局系统决策承办单位、机关业务科室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向我局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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