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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09/2018-714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党群部门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09日
标  题: 关于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民宗发(2018)2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平民宗发(2018)29号

各乡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间信仰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宗教局《关于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和管理试点两个专项工作的通知》(宁宗机发〔2018〕3号)和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关于做好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备案的通知》(石民宗发〔2018〕3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民间信仰的甄别鉴定 

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宗教信仰现象。从本质上讲,民间信仰和宗教都是对超自然超人间力量的崇拜和信仰,但又与宗教不同,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专职教职人员,其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历史传承性等特点突出。 

(一)民间信仰的主要类型 

1.自然崇拜类,如日月星辰、风雨雷电、山川土地、飞禽走兽、奇树怪石等; 

2.神话传说和佛教、道教中的神灵类,如玉皇大帝、王母娘娘、五帝、女娲、观音菩萨、地藏王、阎罗王、城隍、土地神、门神、灶神等; 

3.历史人物类,如孔子、妈祖、关帝、姜太公、岳飞、包公等; 

4.行业神崇拜类, 如鲁班、华佗、嫘祖、蚕花娘娘等; 

5.祖先崇拜类,如黄帝、炎帝、舜帝等; 

6.少数民族民问信仰,如广西的布罗陀、内蒙的敖包崇拜等。 

(二)  准确甄别鉴定 

1.对不在佛教道教信仰谱系内的,属自然崇拜类和行业神崇拜类的,可明确为民间信仰场所。 

2.属少数民族民间信仰和家族祠堂的,可明确为民间信仰场所。 

3.对构成单一的场所,只有1到2座殿,无其他附属设施(钟鼓楼、山门、戏楼等),如主供奉为关公、玉皇、城隍的关帝庙、玉皇庙、城隍庙等,可明确为民间信仰场所。 

4.属神话传说和佛教、道教中的神灵崇拜类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所(有2座殿以上,且有一定的附属设施),若无主持教务活动的教职人员或举办的活动不符合佛教道教仪轨、教义教规等(只是进行烧香、拜佛礼神、唱戏等民俗活动,不举行诵经做法事道场等),可明确为民间信仰场所;反之,若有主持教务活动的教职人员或所举办的活动符合佛教道教仪轨、教义教规等,可甄别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报县委统战部、民宗局审定后,报市委统战部、民宗教,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宗教局统一研究确定。 

5.对规模小、地域范围有限的田间村头方神小庙,建筑面积20平方米左右(一般不超过30平方米),可按照地方民俗对待,纳入各乡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监管,维持现状、防止变大,不列入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范畴。 

6.不能将迷信活动当成民间信仰。 

7、已依法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列入民间信仰范畴。 

二、深入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备案工作 

(一)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8月1日-15日)。各地乡镇要以村(居)为单位,对本辖区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具体名称、历史沿革、信仰特点、影响范围、面积规模、管理方式、资金财产、崇拜神祇、节日庆典和祭视活动等情况,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民间信仰基本情况,在普查中要采取实地查看与走访了解相结合方式进行,搜集相关历史资料,对照文件进行甄别和鉴定。 

(二)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梳理分类(8月16日-31日)。在全面普查工作基础上,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综合场所占地面积、活动频次、社会影响力、文化内涵(如是否为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规范程度及是否存在突出问题等进行梳理分类。各乡镇要在梳理分类的基础上制定管理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的场所提出不同的管理方法和举措,确保各类民间信仰都纳入管理范围。 

(三)对重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备案(9月1日-9月10日)。在全面普查、分类梳理的基础上,对重点活动场所进行备案,备案号由县民宗局统一编码,备案或登记建档的内容应包括场所名称、场所地址、场所面积、供奉的主要神祇、主要负责人,场所编号等基本信息。 

(四)开展规范整治工作(9月11日-17日)。各乡镇要强化问题意识,坚持边普查边整改, 把全面普查、 分类梳理、备案工作的过程作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作为规范整治、纳入管理的过程。对民间信仰领域存在的违规成立组织、乱建滥建场所、封建迷信等情况;对利用民间信仰招摇撞骗、骗钱敛财等违法犯罪问题,对打着民间信仰旗号的各类邪教、反动会道门等现象要依法予以整治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民问信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对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意见》,对民间信仰工作也做出明确规定。各乡镇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民间信仰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研究问题,注重把握原则。要坚持“尊重现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工作原则,结合对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拜佛求仙迷信活动问题的治理,准确把握民间信仰缺乏系统的教义教规、严密的组织和专职教职人员等不同于宗教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民间信仰的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历史传承性等突出特点,认真梳理调查摸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也要讲究策略方法,注意把好界限,要多于县民宗局沟通,多与当地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沟通协商,避免因甄别不准确,引发矛盾纠纷。 

(三)要积极引导,服务服从大局。各乡镇要坚持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来思考和谋划民间信仰工作,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民间信仰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和建设平安乡村、健康乡村、美丽乡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角度出发,加强民间信仰场所的引导与管理,规范民间信仰活动秩序,切实维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各乡镇要按照阶段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民间信仰场所的普查备案工作,对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分别于8月15日前将普查表(附件1)、8月31日前将统计表(附件3)采集表(附件4)报县,于9月17日前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民宗局,并将适时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迟缓,不认真负责的将通报批评,作为年终民族宗教工作效能考核依据。    

附件:1.全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普查表 

2.重点民间信仰场所备案表 

3.可甄别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统计表 

4.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本信息采集表 

平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王鹏           电话:0952—6095145         邮  箱: pltzb609513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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