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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平罗县深化改革督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改组发〔2018〕1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平罗县深化改革督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8年4月25日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是县委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部署和组织全县深化改革,直接受县委常委会领导。
第二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
第三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改革办),负责处理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改革的进展、年度工作重点设若干专项小组,承担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小组可以及时调整增减。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平罗县委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全县改革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市改革办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全县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体制等各方面改革的总体方案、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等。
(三)统一部署全县性重大改革事项,统筹协调处理全县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改革问题。
(四)审定各专项小组、各部门(单位)重要改革方案或拟开展的重要改革试点。
(五)指导、推动、督促重大改革部署及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研究部署重大改革专项督察,总结推广改革经验,推进改革理论创新。
(六)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并向县委提出意见建议。
三、会议制度
第六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组长主持下讨论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七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县改革办研究提出建议,报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第八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县级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单位)或乡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九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专项小组组长和副组长,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或乡镇。
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直各部门(单位)有关本部门(单位)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计划,应向县改革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性质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是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小组,承担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条 专项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和增减,目前设行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城乡发展一体化改革小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小组、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小组、文化体制改革小组、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小组,由有关部门牵头组建。
对上述专项小组涵盖不了的改革任务,由县各议事协调机构和县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主抓。
第三条 专项小组设组长1人,一般由县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若干人,由县级有关领导同志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专项小组在相关部门(单位)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专项小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专项小组组成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负责同县改革办的联系。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专项小组负责相关改革部署在本领域的落实。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县相关领域改革政策举措,负责研究相关领域重要改革问题,协调推动有关专项改革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项小组向领导小组提交本领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设想,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细化相关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每年度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总结。
第七条 专项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就本领域相关改革重要问题研究进行统筹协调,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三、会议制度
第八条 专项小组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九条 专项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专项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改革办)是平罗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直接受领导小组领导,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组织开展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改革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
第三条 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改革进展和评估报告,汇总提出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协调开展重要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督察,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对有关部门(单位)改革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推行建议。
第五条 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领导小组提出的改革事项及相关请示,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推进改革的实施方案向领导小组的备案,研究评估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第六条 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相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简报编印、资料收集与管理等,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与督促检查。
第七条 负责平罗县重要改革方案向自治区改革办的备案,负责承办平罗县重大改革举措或拟开展的重要改革试点向自治区、市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报批,加强与自治区、市改革办日常联系。
第八条 负责完成县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县委和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及时沟通各方面改革进展情况和动向,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项小组办公室会议、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督察反馈会议。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报告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罗县深化改革督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取得实效,根据自治区、石嘴山市《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察,是指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以及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对中央、自治区、市、县有关改革决策部署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督办、协调、考评、发布督察通报和督察整改意见书等工作。
第三条 督察工作在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督察主体为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和改革任务牵头单位。
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督察工作,由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改革办”)负责组织实施;各专项小组的督察工作,由各专项小组办公室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改革任务牵头单位的督察工作,由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工作情况。
(二)县直各部门(单位)完成中央、自治区、市、县安排的重点改革事项及承担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改革试点进展情况。
(三)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改革事项完成情况。
(四)党政主要领导履行抓改革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五)县直各部门(单位)深化改革年度工作台账、目标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分管领导履行抓改革职责情况。
(六)建立完善深化改革工作推进机制和运行情况。
(七)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八)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督察任务。
第五条 改革督察工作实行“分级督察”。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重点对各专项小组、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和县直各部门(单位)的改革进行督察;各专项小组重点对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进行督察;各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对本单位制定下发的改革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第六条 督察按照日常督察、重点督察、全面督察方式进行。
(一)日常督察由改革任务牵头单位对所承担的改革任务在本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每项改革任务日常督察每年不少于1次,督查记过分别动态录入改革台账,作为改革任务信息管理平台的基础数据。督察结果及时报县改革办。
(二)重点督察由县改革办协同相关专项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对年度重大改革、重点事项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察。
(三)全面督察由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列出督察任务清单,分别由各改革专项小组、有关任务牵头单位、县改革办负责督察,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可与县直各部门年度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一并进行。
第七条 创新督察方式,应当做到“五个结合”:
(一)督察与自查相结合。对照改革内容,县直各部门(单位)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在自查基础上,按照分级督察的原则,开展实地督查。
(二)督察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在开展督察的同时,邀请有关研究咨询机构,对重点改革项目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三)督察与社会评价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网络(电话)调查、访谈等多种形式,收集社会群体的评价意见及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有些督察事项可以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督察与政风行风评议结果相结合。我县开展的政风行风评议中有关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评议结果可作为改革督察内容。
(五)督察与舆论引导相结合。加强与网站、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联系与合作,对改革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曝光监督。
第八条 加强督促检查的计划和统筹,将重点改革事项纳入县委年度督查工作要点。
第九条 开展督察应制定督察计划或工作方案,并按程序报请督察主体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和备案。督查计划或工作方案应包括督察事项、重点、对象、方式、时间安排和督察组人员构成等内容。日常督察情况报所属专项领导小组备案;重点督查情况报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全面督察情况由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印发通报。
第十条 各督察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独立开展督察,也可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督察。督察原则上由督察主体派出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督察小组或督察专班。
第十一条 督察工作应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出,敢于触及矛盾,真正传导压力。对贯彻落实中成效不明显或推进迟缓的建立“问题清单”,在实地督察中照单督察,挂账销号。需要被督察单位提供材料时,原则上采取问答式和表格式。
第十二条 建立党政主要领导重大改革事项领衔调研督察制度。县改革办每年确定2-3个重点改革事项,分别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调研督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督察专员制度。挑选现职党政领导、已退休的处级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组成督察专员队伍,由县改革办列出督察项目清单,实行一次授权,根据公务回避、任职回避的原则,进行督促检查、督办问责。
第十四条 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督察报告,及时报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督察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督察单位反馈,需要被督察单位进行整改或处置的应制定《督察整改意见书》。被督察单位应严格落实《督察整改意见书》要求,认真回复或及时整改。督察主体对《督察整改意见书》落实情况应适时进行跟踪复查。
第十五条 强化督察结果运用:
(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通报督察结果,对工作认真落实、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敷衍塞责、执行不力、互相推诿、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纳入县委年度督查要点的事项或以县委、政府名义开展的改革督察事项,督察结果作为年度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项小组的督察结果,作为年度效能考核的参考依据。
(三)督察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改革责任单位,每年由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督察工作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督察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严守纪律。督察人员违反规定或在督察中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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