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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494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3日
标  题: 国家统计局平罗调查队信息考核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国家统计局平罗调查队信息考核实施细则

为做好统计服务工作,根据宁夏调查总队有关信息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平罗调查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工作考核范围。撰写的调查信息、工作动态、调查分析;开展专题调查完成的专题调研和调研报告;以总队、市队名义承担的各类课题研究等。

第二条 信息工作考核采取记分量化办法。考核对象为: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信息工作进度每月通报一次,完成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年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周期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

第四条 信息工作考核以完成调查信息、工作动态、调查分析采用情况基本目标任务为准。基本任务是指干部职工全年必须完成的量化目标,考核分类进行:

第一类为50岁以下在职干部。季度任务:每季度个人采用调查分析2篇,撰写调查信息2篇,工作动态2篇。

第二类为50岁以下聘用人员、志愿者、三支一扶等其他身份人员。季度任务:每季度个人采用调查分析1篇,撰写调查信息2篇(专职司机不做要求)。

第三类为50岁以上在职干部和聘用人员。季度任务:每季度个人撰写调查信息2篇。

对未完成基本目标任务的人员,在职干部取消当年信息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评选资格;聘用人员、志愿者、三支一扶等其他身份人员按照调查分析100元/篇、调查信息50元/篇的标准扣发当年绩效奖金。

第五条 总队约稿专题调研任务由主管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被安排人无条件执行。

第六条 计分标准。

(一)基本任务分值。

基本任务分值为100分,完成月(季)度以及年度信息考核任务得满分。

(二)采用计分和加分

采用主要指所报送的信息被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领导、国家统计局领导批示,中办、国办采用;国家统计局《每日调查》采用、国家统计局内网采用、《中国统计》《统计研究》《中国国情国力》《调研世界》等核心刊物采用、国家统计局统计微讯采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采用;总队整理上报和总队内网采用等。

1.国家统计局《每日调查》采用1条计10分,《每日调查》全篇采用的,加计10分;经国家统计局上报中办、国办采用每条加计10分;国家统计局领导批示每条加计10分;中央领导批示每条加计30分。《中国统计》《统计研究》《中国国情国力》《调研世界》等核心刊物采用1条计20分,国家统计局统计微讯采用1条计10分,国家统计局内网采用1条计10分,司级网采用1条计5分。被《人民日报》、《求是》杂志等采用的每篇加10分(与记者联名发表的减半计分,下同)。被《中国信息报》、《宁夏日报》等省级报纸采用的每篇加5分。被《宁夏经济研究》、《统计与经济》、市级公开报刊杂志刊用的每篇加1分。同一资料被同时采用,以最高级别采用计分。

2.自治区党办、政办采用1条计1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每条计10分,正职领导批示每条加计5分;自治区党办、政办报“中办”、“国办”采用每条加计10分。被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评为“好信息”、政府办公厅评为“优秀信息”每条加计5分。

3.市县党办、政办采用1条计3分;市县领导批示每条计5分,正职领导批示每条加计3分;市县党办、政办报自治区党办、政办采用每条加计3分。

4.专题调研报告完成一次计1分,被总队整理上报加计2分。调查分析被总队内网采用每条计2分;信息每条计0.2分;工作动态每条计0.5分。被总队评为“好信息”每条加计2分。

5.申报完成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等省部级课题研究任务,每项计20分。完成国家统计局有关司招标课题研究、自治区有关部门委托课题、总队立项课题研究任务每项计10分。完成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等有关课题研究任务必须是以总队名义申报并已结题的。

6.分析报告被总队评为优秀分析报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0分、8分、5分;被总队以上(国家统计局、自治区、国家统计局有关司、自治区有关部门)评为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5分、3分、2分。评奖时间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的作为计分项,与分析报告完成时间无关。

(三)扣分项。

1.未按时完成季度任务每次扣5分,未完成年度任务扣10分。

2.未按时完成总队专题调研任务每次扣5分。专题调研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正文中未写清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正文后未填写《统计信息基本情况表》或未注明撰稿人、撰稿人联系电话、审核人等内容的,缺1项扣2分。未按要求妥善保存专题调研现场调查文字记录、数据表格等原始资料的,检查发现一次扣10分。

3. 信息中数据或重要内容出现差错的,一次扣15分;存在抄袭现象的,一次扣20分。上报格式不规范(缺少单位名称、标题、编号、签发领导、撰写人、错别字等)、重复上报的,发现一项扣1分;上报信息、分析、动态有明显文字表述、数据计算错误,发现一处扣5分(按总队反馈)。因情况、数据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4.存在抄袭情况并引起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0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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