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21045/2023-0002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年02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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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平罗县市场监管局 | 责任部门 |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室、队、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发挥信用监管基础作用,加大信用服务力度,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法治观念,执法为民服务理念,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市监发〔2023〕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局建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主动告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对象
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二、告知内容
(一)告知公示依据;
(二)告知可修复时间;
(三)告知修复依据和路径。
三、告知时间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被处罚当事人。
四、告知原则
坚持“谁处罚、谁告知”的原则,由办案单位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工作。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