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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8/2023-0000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交通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0日
标  题: 【监督管理】平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平罗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交发〔2023〕19号 有效性: 有效

【监督管理】平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平罗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交发〔2023〕19号

为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集中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根据《平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平罗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平联合抽查办发〔2022〕1号)要求,现制定平罗县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双随机抽查工作,成立2023年平罗县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王  波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马佳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兴和  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成  员:靳  明  局安全生产管理室主任

       王民武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

       王  倩  局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任志平  局财务管理室主任

       李  亮  局规划建设管理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生产管理室,靳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方案的制订,协调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有关事宜,监督下属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抽查时间、频次及有关要求

抽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抽查频次为每月一次。重大节假日前联合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

三、抽查对象及抽查比例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A类30%,B类50%、汽车租赁企业A类50%,B类50%、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A类20%,B类30%,C类50%,D类100%、水路运输企业A类100%、道路施工企业A类20%,B类30%,C类50%,D类100%、机动车维修企业A类20%,B类30%,C类50%,D类10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A类20%,B类30%,C类50%,D类100%、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A类20%,B类30%,C类50%,D类100%、货运源头企业A类20%,B类30%,C类50%,D类100%。

四、抽查事项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例会情况、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危险源辨识管控情况、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车辆动态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二)汽车租赁企业。汽车租赁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例会情况,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危险源辨识管控情况,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是否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是否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在经营所在地是否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是否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分时租赁经营的是否具备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是否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是否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注册地址、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租赁小微型客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使用性质、品牌型号、注册日期、核定载人数等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机构设立情况及人员资质、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例会情况、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危险源辨识管控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情况、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日志和违章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营业执照登记事项、车辆和驾驶员以及押运员管理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四)水路运输企业。企业安全机构设立情况及人员资质、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例会情况、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危险源辨识管控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情况、码头、浮桥等船舶营运现场安全设施及人员到位情况、船舶证书及航行材料是否齐全、系缆设备是否牢固可靠、是否按国家规定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是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是否在规定的水域内航行、停泊进行安全检查。

(五)道路施工企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例会情况、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各项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专职安全员在岗情况、施工许可、工程原材料进场检验情况、施工现场质量情况、机械设备管理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六)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例会情况、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是否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否进行备案变更、是否符合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是否按照备案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环保处理、是否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制定企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演练、是否按照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维护。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例会情况、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是否有健全的培训机构、是否有与培训能力相适应的教练员、教练车辆、教练场地、设施和设备、教练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件、教练车牌证、标识是否齐全有效、教练员是否按照教学大纲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是否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时终端并保持终端正常工作。

(八)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例会情况、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是否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是否如实出具检测结果、是否按照规定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是否在检测区域、办公区域配备消防灭火设备、是否制定企业应急预案并开展相应演练、检测人员是否持有检测相应的技能证书、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九)货运源头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是否公示货运车辆法定装载标准和要求情况、货运源头单位是否配置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和车辆配载的货物名称及重量信息是否进行登记、是否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是否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是否为非法改装、拼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是否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是否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五、抽查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年初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机构、抽查时间、清单、频次、比例、内容等,具体实施单位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附件1、2、3)。

(二)抽取检查企业和执法人员。根据具体实施单位上报的月度双随机抽查计划,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工作模块系统中的“双随机”摇号模块,随机抽取本次检查的企业和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并将抽取结果记录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市场主体选派(抽取)记录单》(附件4)中。每次抽查执法人员不少于3名,抽查执法人员在抽查检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抽查工作全过程录入执法记录仪备查。

(三)实施抽查检查工作。抽查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也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做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段内,按要求完成对被抽取企业的检查任务。抽查期间,要认真填写《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附件5),依法开展抽查工作。

(四)公示抽查结果。抽查结束后,按照“谁抽查,谁录入”的原则,在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录入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检查组将检查结果汇总并填写《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6),对抽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违法线索,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将随机联合检查的情况及查处结果告知被抽查对象,防止监管脱节。

六、工作要求

(一)周密制定计划,认真抓好落实。牵头单位要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有序开展抽查工作。各配合单位要增强配合意识、协作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抽查工作任务。

(二)统一监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在联合抽查工作中,牵头单位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在抽查工作中要廉洁执法,依法行政,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抓好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影响力。“双随机”抽查涉及广大企业,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企业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四)做好信息公示,促进信用监管。牵头单位及抽查人员要加强学习,熟练应用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系统,积极做好随机抽查准备工作。抽查结束后,及时录入抽查结果,通过“宁夏“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促进形成企业诚信自律的社会氛围。

附件:1.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部门内部)

     3.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联合抽查)    

     4.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市场主体选派(抽取)记录单

     5.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

     6.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情况汇总表

     7.联合随机抽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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