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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监罚字〔2022〕第03号
被告知人:平罗县金海港火锅店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招用王欣宇于2022年1月18日至2月14日在平罗县金海港火锅店从事服务员工作,期间王欣宇未满十六周岁。有现场询问记录、王欣宇笔录和调取的考勤等为证。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章第十五条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招用王欣宇一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平罗县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大楼一楼
联系电话:0952--3816691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送 达 回 执
受送达人 | 平罗县金海港火锅店 | 联系电话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文书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平人社监罚字[2022]第03号 | |||
接件人签名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送件人签名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邮政挂号回执 | 邮寄内容已经收件人检视无误。 邮政收件人: 回执号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回执粘贴区 | ||||
不能送达理由 |
注: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
附:本改正指令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章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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