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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8/2021-0009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0日
标  题: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来源:宁夏财政厅政务公开网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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