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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1/2021-0018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8日
标  题: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宁政办规发[2021]9号 有效性: 有效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范围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取消停水开水用工费用。

2.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强制增设供气环节进行收费;通过多条区内管道层层转售的,要尽快合并清理规范,压缩供气环节;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的“背靠背”分输站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区内管道,要尽快取消。

4.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暖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供暖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以上收费项目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2021年3月1日前已按照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于2024年底前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依法合理制定价格。供电环节中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照我区现行相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2.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统一纳入经营成本,不得向终端用户单独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3.规范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为保障用户通水通电通气通热,管网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及时拨付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负担。(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4.规范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未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商品房、自建房产、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建设安装费用,由用户与安装工程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完成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该参与验收,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2.完善电价机制。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持续深化输配电价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继续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序放开我区各类电源上网电价,逐步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完善配气价格机制。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加快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城燃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城镇燃气企业因采购储气设施天然气、租赁库容增加的成本,可通过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城市群合建公用的配套储气设施,各城镇燃气企业可按比例租赁库容,租赁成本通过终端销售价格合理疏导。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4.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暖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暖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四)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1.提升水电气暖行业服务水平。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水、电、气、暖业务报装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出件、资料共享、并联审批。打通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水、电、气、暖企业报装系统,推行线上线下“一站式办理”。提前对接用户需求,引导用户优化建设方案,实现水、电、气、暖设施工程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建立完善行业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加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管网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4.培育竞争有序的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积极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各环节公平竞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制度体系,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发挥合力,狠抓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稳妥推进实施。清理规范工作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结合各地区实际,细化落实措施,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坚持依法依规,选择合适时机,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法不合规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社会认同,切实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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