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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平发科发〔2018〕462号
县城各停车场: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8〕1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县城各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商业娱乐场所配套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必须依法取得停车场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设施设备。
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白天: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8:00—22:00
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00—20:00。
中、小型机动车:4小时以内2.00元/辆.次,每超过2小时以内增加1.00元/辆.次,每天最高不得超过5.00元/辆.次。
大巴车:4小时以内5.00元/辆·次,每超过2小时以内增加1.00元/辆.次,每天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辆.次。
夜间: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22:00—次日8:00
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20:00—次日8:00。
中、小型机动车:5.00元/辆.次。其中:夜间停放2小时内收费3.00元/辆.次。
大巴车:10元/辆.次,其中:夜间停放2小时内收费5.00元/辆.次。
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1.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住宅小区除外);
2.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四、其他规定
1.各停车场所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要在停车场入口和缴费处醒目位置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价格主管部门及住建局,将不定期对停车场收费行为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监督其依法收费与经营。
3.此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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