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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1/2018-7660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30日
标  题: 关于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发科发〔2018〕428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平发科发〔2018〕428号

宁夏德源市政产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呈报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测算报告的请示》收悉,我局对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试验区、医药产业园两个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了测算,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经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试验区、医药产业园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试验区、医药产业园基本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为3.50元/m³。企业污水排放实行按照进水水质COD、氨氮两项指标为收费依据的差别化收费政策和超定额排放加价收费政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按照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COD、氨氮两项指标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具体收费见下表: 

检测指标数值

收费标准(元/m3) 

备注

项目

项目

COD

氨氮

COD、氨氮,任一一项指标超标,执行加收标准。

COD<100mg/l

氨氮<25mg/l

3.50

100mg/lCOD<200mg/l

25mg/l≦氨氮<35mg/l

5.50

200mg/lCOD<500mg/l

35mg/l≦氨氮<65mg/l

8.00

COD500mg/l

氨氮≧65mg/l

严禁排入排污管网

(二)依据企业排放污水量实行超定额加价收费政策。污水排放定额根据企业环境影响报告设计的排放量为依据,定额内污水排放量执行按COD、氨氮两项指标核定的对应收费标准,超定额污水排放量≤50%的,在对应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50% ,超定额污水排放量>50%的,在对应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100% 。 

二、执行日期 

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试验区、医药产业园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待两年期满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再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其他事项 

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试验区、医药产业园两个污水处理厂,采用雨污合流制排水体制,按照工程设计出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排放。 

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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