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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关于《平罗县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一、制定依据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聚焦“9+3”重点特色产业,引荐更多优质项目落户平罗,扩大有效投资,扩大开放合作,平罗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宁政发〔2012〕9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政办发〔2018〕55号),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平罗县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
文件初稿经平罗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报政府办公室,并向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三、征求意见结果
共征集意见建议8条,采用意见建议7条,未采用意见建议1条。
(一)采用意见
1.将第四条第三款中“但单纯混合、分装、复配类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可不低于1亿元”,修改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
意见提出部门:平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将第五条第三款“引进内外资合作项目,内资投资额占到50%以上的,按内资项目奖励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外资投资额占到50%以上的,按外资项目奖励标准计算奖励金额。”修改为“引进内外资合作项目,按内外资实际投资比例计算奖励金额”。
意见提出部门:平罗县水务局
3.将第四条第一款中“引荐项目需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县环保、安全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条件”修改为“引荐项目需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环保和安全要求等条件”。
意见提出部门:政策研究室
4.将第八条第四款中补充“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
意见提出部门:政策研究室
5.将第八条第五款中补充“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意见提出部门:政策研究室
6.在文件中明确固定资产的定义。
意见提出部门:政策研究室
7.在《平罗县社会化招商引荐人奖励资金申请表》中加入“引荐人”信息栏。
意见提出部门: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未予采用意见
对第四条第三款奖励条件建议按投资规模,分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分段设置奖励标准。
意见提出部门:政策研究室
未予采纳原因:在第四条第三款已按照产业类别设置了奖励条件,并在第五条中设置了奖励标准及奖励上限。
平罗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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