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55/2018-7196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3日
标  题: (此件为最新发布)【户籍管理措施】宁夏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八项便民利民措施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此件为最新发布)【户籍管理措施】宁夏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八项便民利民措施

     1、2014年1月1日起,全区取消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实施区内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 

     2、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当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向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登记随父随母自愿。不得以未提供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村(居)证明等证明材料为理由,不予申报出生登记。超计划生育的婴儿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情况通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对急需登机、乘火车、住旅馆而忘带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具备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条件的就近派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具临时证明,用于当次乘机、乘车和入住旅馆。 

     4、对群众申请办理户口符合政策规定的,但手续不全的,要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群众补充事项,不让群众跑冤枉路。  

     5、凡能通过公安网查实居民户籍信息的,不再让群众提供户籍证明材料。 

     6、简化审批程序,补录补登户口、变更出生日期由地市公安机关审批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7、对群众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的公安派出所必须于当日内向公安厅制证中心上传制证信息,确保办证的群众在2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取证。 

     8、为急需用证的高考学生及春节返城返乡的农民工开辟办理身份证绿色通道,公安派出所即时受理即时上传,在3个工作日内制证完毕,并在指定地点领取。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