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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平府复不字〔2022〕第2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回族,现住平罗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平罗县西区宝丰路
法定代表人:吕占林,平罗县自然资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罗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G109线惠农至黄渠桥段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不服,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撤销该方案。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2021年4月,《G109线惠农至黄渠桥段改扩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在G109黄渠桥段沿线张贴,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村部公开。2021年5月6日,该方案在平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而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日才收到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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