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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府复终决字〔2022〕5号
申请人: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某,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4楼。
法定代表人:马建虎,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第三人:蒙某,男,汉族,住所地:大武口区沐春园小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平人社伤认字[2022]**号)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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