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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平府复终决字〔2022〕1号
申请人:孔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罗县,联系电话:138******
被申请人:平罗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平罗县城关镇翰林北大街北门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兴和,平罗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交综罚行罚〔2021〕***号)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本机构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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