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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引号 640221044/2022-0003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平罗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平罗县司法局
有效性 有效

申请人:成某,女,汉族,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建虎,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平人社伤不认字〔2021〕**号)不服,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平人社伤不认字〔2021〕**号)。

申请人称:对被申请人做出的王某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不同意。主要事实及理由:1.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发病的,且发病以后昏迷至死。2.发病原因是因为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极为恶劣导致的。3.不应死扣所谓的四十八小时抢救时间的规定。综上所述,应当依照或比照工亡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提交的王某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工伤认定工作程序,于 2021年11月17日向宁夏某某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2021-454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受伤害职工王某是在公司外派期间突发疾病死亡,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显示:入院时间2021年11月3日10时11分,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11月6日20时55分死亡,从抢救时间上已经超过工伤认定规定的48小时以内。202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召开工伤认定工作小组会议,就王某工伤认定一案经集体研究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综上,被申请人对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提交的王某工伤认定申请程序合法有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王某原系宁夏某某有限公司员工,被公司外派至内蒙古。2021年11月3日上午8:30分左右,王某在厂区内被发现昏迷。10:00左右送入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抢救。医院病程记录记载:11月3日16:27“患者随时有各脏器衰竭死亡可能,并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目前病情危重,死亡风险极大。”11月3日18:04“给予生命维持治疗。”11月4日07:01“患者目前意识处于深昏迷状态,持续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自主呼吸消失……”11月5日“患者目前处于深昏迷状态,持续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11月6日患者深昏迷,无自主呼吸。11月6日20:55,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记载,医院曾两次告知家属,患者死亡风险极大,并告知家属治疗费用高,家属要求继续当前治疗。2021年11月12日,宁夏某某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11月17日被申请人接收申请材料。11月26日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2021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平人社伤不认字〔2021〕**号)。

本机关认为: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受理其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二、本案中,王某入院日期为2021年11月3日10:11:15,死亡时间为2021年11月6日20:55:00,确已超过“48小时”。但结合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病程记录及死亡记录,2021年11月3日**:27王某已处于深昏迷,持续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随时有各脏器衰竭死亡可能。当时已告知家属王某病情危重,死亡风险极大,医院采取“生命维持治疗”。至抢救“48小时”之内的,11月5日08:59,医院告知家属,“预后差,死亡风险高,治疗费用高”,家属要求继续当前治疗。至死亡前,王某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持续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医院持续地、不间断地采取生命维持治疗,此时,王某的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心肺死亡时间,但其家属不愿放弃抢救。直至11月6日20:55王某抢救无效死亡。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过程可以看出,王某在48小时之内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王某被宣布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王某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王某的死亡过程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平人社伤不认字〔202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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